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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兰州供电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公司物资管理程序,提高物资管理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物资管理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
第二条 物资管理部是兰州供电公司的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组织订货、平衡调剂、保证物资供应等工作。
第三条 物资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的设备及材料范围:(1)兰州供电公司基建、生产维修、技改、大修、零购、安全工器具、科研项目等各项工程所需的设备及主材;(2)废旧物资。
第三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四条 生技部、基建部、营销部、科技信息部、安监部、农电部等各相关部门,应将工程所需物资及时编制物资需用计划(见附表7),计划表由所在的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物资管理部。
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每月20日前,应将下月生产维修所需物资计划(见附表6)报物资管理部。过期上报的物资需用计划,原则上列入下月执行。各单位临时提出的急需物资计划,物资管理部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给予解决。
第六条 物资管理部接到各部门、各单位的物资需用计划后,积极组织实施,供需双方严格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物资管理部主任对各部门、各单位所报的物资需用计划审批后,交计划员编制物资采购计划。计划员编制好物资采购计划,交主任审核签字后,送财务会计部主任审批。
第四章 物资的组织与供应
第八条 由省公司统一招标的物资,严格执行省公司的相关规定。省公司委托招标的物资,由物资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招标。
第九条 对全公司基建、生产维修、技改、大修、零购、科研项目等各项工程所需物资(不含由省公司统一招标的物资),工程管理部门在编报物资需用计划时,应在省公司和兰州供电公司审查合格的供应厂商中,选定三个及以上的供应厂商,物资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在选定的供应厂商中,比质比价,择优选购。
第十条 物资管理部按各部门、各单位编报的物资需用计划,统一平衡后,组织货源、订货和供应,对于不具备集中采购条件零星材料,物资管理部批复各单位、部门自行采购。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的相关合同,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签订合同流程及归档程序按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物资的验收与发放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做出厂验收的设备,物资管理部应组织工程管理、运行、施工等部门的人员,到生产厂家做好设备的出厂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到货物资入库,物资管理人员应和保管员,及时、准确地检验物资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合格证、说明书等资料,做好到货物资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验收过程中若发现短缺、损坏、质差等情况,物资管理员应及时联系处理。
第十五条 随材料、设备带来的说明书、图纸、化验单、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等原始资料,必须随物保管,随物发出,不得遗失,若整收零发,保管员应将复印件,随物发出。
第十六条 对于送到施工现场的物资,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物资管理部三方人员应同时在现场进行验收,三方签字后,将物资移交施工方。
第十七条 所供物资出现问题,物资管理部要及时和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每月上报计划内生产维修所需物资,由物资管理部组织配送,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填写领料单并由单位领导签字后,及时交物资管理部。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中使用的物资,领料单由该工程的主管专责填写。若由施工单位填写的领料单,相关单位的主管专责必须在领料单上签字。
第七章 结算与付款
第二十条 物资管理部采购的物资到货后,按所签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与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付采购物资的质量保证金时,物资管理人员应填写质量保证金付款通知单,由本部门领导及工程项目部门、运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专责签字后,送财务会计部相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无采购计划和越权采购的物资,财务会计部不予结算与付款。
第八章 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废旧物资的回收清理及上报工作,由物资管理部统一负责,其他单位、部门均无权自行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是公司大修、技改、检修维护、基本建设过程中拆除报废的设备和材料及正常报废的设备和材料,产权属于兰州供电公司,均属于统一归口管理的范围,各单位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后由公司财务会计部核销资产,物资管理部组织清点上报省电力物资公司(车辆的报废另有规定)。
第二十五条 物资管理部在接到公司财务会计部关于报废物资的批复文件和清单后,应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报废物资。对已办理完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在考虑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堆放整齐,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物资管理部在接到相关部门有关大修项目中更换报废的物资时,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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