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害救济途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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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害救济途径

連展公司智權知識教育訓練 一、公司智權規章介紹 二、專利概要 三、專利檢索方法 四、申請專利範圍之解讀 五、專利侵害鑑定基準與設計迴避 六、專利侵害救濟途徑 專利侵害救濟途徑 一、專利權保護範圍 二、專利侵權類型 三、專利權人因應措施 四、侵權者因應措施 一、專利權保護範圍: 發明、新型專利權範圍:( §專56 、專103) 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 酌說明書及圖式。 新式樣專利範圍:( §專117) 以圖說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 創作說明。 * 專利權效力(§專56) 物品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 、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方法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 及使用、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 品之權。 *專利權標示義務(§專82) 專利權人應在專利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權號, 其未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專利權效力不及下列各款(§專57) 一、為研究、教學或試驗實施其發明,而無營利行為者。 二、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三、申請前已存在國內之物品。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以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 被授 權人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 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專利侵權罰則   發明:未經發明專利權人同意製造、進口、販賣該物品    或使用該方法,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專123、專124、專127 ) 新型: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販賣該物品,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專125、專128 ) 新式樣: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販賣該物品,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專126 、專129 ) 商品標示不實: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專130) 二、專利侵權類型(Patent Infringement) A.直接侵權:   a.字義侵權(literal infringement ):偽造 b.均等侵權(substantial equivalent infringement):仿造 B.間接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又稱幫助侵權, (大陸稱共同侵權,台灣沒有)  三、專利權人因應之道  一、收集證據:侵權產品、銷售發票、產品型錄、出貨        單據、報價單、產量等。 二、比對分析:     法律上:判斷是否屬專利權效力不及範圍。     保護範圍:依全要件原則判斷是否屬偽造、仿造、         間接侵權。 三、評估專利權有效性:確認侵權時係屬專利權有效期。 另新型、新式樣採初步審查國家(大陸、日本)須作 新穎性調查(評價報告書)。   四、侵權警告函:    寄發時機:完成收集證據工作。    警告內容:載明專利權號碼、權利範圍、侵權事實        (鑑定分析意見),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賠償損失,及對方回覆期限。  五、解決方法:        A.自行和解。       B.行政調處(大陸知識產權局)。    C.法院訴訟。      訴訟解決注意事項:  一、掌握訴訟時效:(§專88)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知 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侵權行為逾十年亦不得   提起訴訟。 二、評估訴訟成本、勝敗機率及其得失。 三、及時提出保全(假扣押)申請,避免侵權人轉產、   銷毀證據,確保訴訟判決後之執行。 賠償損失之計算方式: 一、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額    =銷售量減少總數X每件專利產品利潤)。 二、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侵權利潤=    侵權產品銷售總數X每件侵權產品所獲利潤)。 三、以不低於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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