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战略技巧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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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战略技巧分析

专利诉讼战略技巧分析 以实际案例为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专利合议庭 韩羽枫 一、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结构 (一)原告适格主体:专利权人、全体共同专利权人、独占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排他被许可人、普通被许可人(需要与专利权人共同起诉)。 具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 被控侵权行为 进行技术对比,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讲最基本的就是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对于外观设计来讲就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 以何证据证明其适格主体身份及专利权权属?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及专利年费收据等,以证明专利权合法有效及主体适格,可能还需要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及专利权人同意的证明等。 如何证明被告从事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往往公证购买取得),或者取得初步证据然后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验。 二、以王某诉天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为例 原告诉称:原告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名称为“整理箱”,因被告生产的某型号整理箱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制造、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早在原告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开始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被告已经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中止审理。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第一类为权属证据: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以证明原告合法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其保护范围;第二类为侵权证据:原告公证购买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书,以证明被告已经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内部的销售票据、委托制作模具的合同及相应的模具制作者的说明以证明被告在原告之前就开始准备制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进行谈话,请问各位你们还能从什么角度取证? 根据法庭释明补充提交的条形码证明、某大型销售公司提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关于被告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的记录及其证明,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销售。 根源:因专利权人可能存在为了个人利益而侵占公有领域的可能。尤其是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领域,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来看,虽然名为初步审查,其实质上是形式审查,只要符合专利局规定程序性要求,申请人一般都能够得到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常用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往往提出在先使用或者现有技术/抗辩,这就需要被控侵权人提出证据证明在申请人之前被控侵权人或者案外人已经开始使用涉案技术/外观设计,但是被控侵权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尤为突出。 被控侵权人常用证据:1、自己的陈述;2、自己的设计图纸;3、相关主体的证据,包括陈述、图纸、生产记录等。 这些证据的司法认定:(1)、被控侵权人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容易作出虚假陈述,欺骗法庭;(2)、被控侵权人自己的设计图纸往往是自己保存、自己出具,很容易重新绘制图纸签署虚假日期;(2)从证据规则中看,“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 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在以往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有提出其合作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和/或图纸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开始进行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 如某模具厂出具的证明和设计图纸说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于何时开始制造,但是基于这种合作单位往往和被控侵权人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被控侵权人是合同中的甲方容易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合作单位出具虚假证据,合作单位的诚信程度法庭也很难把握,故在原告方不认可此类证据效力的时候法庭通常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 原告深圳市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达公司)诉被告北京雅之鼎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之鼎公司)、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家园公司)、东方家园家居建材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丽泽桥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家园丽泽桥分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华亿达公司诉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系华亿达公司设计,并于2007年11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9年2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30174999.2,名称为“卫浴挂件(11360)”。 2010年1月13日,华亿达公司在东方家园丽泽桥分公司的卖场发现,雅之鼎公司生产的卫浴挂件与原告专利产品非常相似。三被告未经华亿达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销售侵犯华亿达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华亿达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不利后果。。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雅之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制造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东方家园公司、东方家园丽泽桥分公司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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