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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职业岗位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组织评审。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由股份公司负责组织评审。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职业岗位由各单位进行考核认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任现职期间,技术干部定期考核均达到良好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第八条 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五年;
2.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五年;
3.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
第九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
1.大学本科毕业,被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或被聘为经济师满五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被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或被聘为经济师满四年;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被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或被聘为经济师满二年;
4.对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被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或被聘为经济师,后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或经济师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或经济师五年及以上。
5.对先从事法律专业外其他工作,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及以上或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及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二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
1. 作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省部级、股份公司重大企业法律事务课题研究任务,已通过省部级、股份公司技术鉴定或评审,或研究成果已被列为省部级、股份公司推广项目。
2.直接代理涉及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事务(含诉讼、非诉讼和仲裁案件)两件以上,或作为本公司代理人处理本公司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的案件,或作为本公司代理人处理本公司所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件及以上,或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审查、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中避免了重大法律风险,为所在公司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3.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五年(含1997年实行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前从事公安、纪委等法律事务相关行业的工作年限)及以上。或取得律师(司法)考试合格十年及以上,或担任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十年及以上、担任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五年及以上的,并且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五年及以上的。
4. 担任三级及以上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任公司主管法律事务的领导满八年,且主持并完善了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体系,有突出工作业绩的。
5. 任现职期间,因法律事务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本专业股份公司及以上表彰者。
6. 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是前三名作者之一,或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的。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后,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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