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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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法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旧) 199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五条: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新) 200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的计算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 ﹦ 退休时个人账户储蓄额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 主要内容: →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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