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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合同: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如买卖 非要式:是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又称“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对称。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鉴证、公证或第三人证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 * * ? 人身保险合同我们会分为四个部分学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合同无效;常用的条款。 * ? 1、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要约指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承诺指保险人经过审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 ?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只能变更其信息。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期限的变更、缴费方式的变更等等。 ? 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指在保险期间,由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主要分为自然终止,履约终止,退保终止,公司解约四种情况。 ?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自保险期限结束时终止。例如:保险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 ?履约终止是指保险人已履行完毕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给付义务,保险合同终止。例如: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责任以后,合同终止。 ?退保终止是指投保人提出退保要求,因此保险合同终止。 ?公司解约是指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失效两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失效 :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或保险合同中虽有宽限期条款,但在宽限期满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保险合同失效。 ?复效: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一定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保险法》规定复效期为合同失效后的两年内。 ?在合同失效而未超过复效的申请期限内,我们称之为合同的中止期间。 * ?保险合同无效,指保险合同自订立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情形会使合同无效: 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且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各地有不同的保额限制)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采取欺诈、胁迫等强制手段签订保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无效代理; 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1、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缴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事实等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年龄误告)。 ?在我国,如客户不如实告知,在订立合同两年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为合同无效? ? 2、人身保险投保时如果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如果年龄已经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仅将已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及时发现调整:补交保费差额及利息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现:根据真实年龄调整给付金额 * ? 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付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效力,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合同失效。一般规定宽限期为60天。宽限期一般是从交费日次日起计60天,但我公司的部份条款不同,例如:88鸿利终身保险 (96版)( (SA8)、88鸿利终身保险(97版)(S08)、99鸿福终身保险 (96版)(SA9)、99鸿福终身保险(97版)(S09)规定的宽限期是从交费日对应月的次月一日起计60天。 ?复效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有如下限制:失效不超过两年、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补缴保险费本息。 * ? 一、借款条款 规定保险费缴纳满一定时间后,投保人如有临时性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凭保险单证向保险人申请借款,借款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若干比例,并承担借款利息。适用于条款中有借款约定的险种。 借款的相关规定如下: 1.除条款另有约定外,累计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后余额的70%,简易人身保险(87版)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退保金的90%,。 2.条款中明确借款利率的,按条款规定执行;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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