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转移和消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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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转移和消灭

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概念与类型 (一)概念 债的转移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同一性保持不变的法律制度。 (二)类型 1、债权转移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转移 基于合同而发生之债权转移——称之为债权让与 基于单方行为而发生之债权转移,例如将债权遗赠给他人。 (2)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权转移 法人合并、分立 继承 基于担保而发生的代位求偿权 2、债务转移的类型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务转移 基于法律行为的债务转移只有一种即通过合同 ——称之为债务承担 (2)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务转移 法人合并、分立 继承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合同承受 (2)继承 (3)法人的合并、分立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P369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P371.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内部效力): (1)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转移,但专属于原债权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P372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例外情况:P372-373 通知主体?——表见让与 (2)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不影响债务人的原有权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额外负担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4卷三55)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而自己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 1、条件:P374 (1)当事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同意) (2)须存在有效债务 (3)可转移 2、效力:P376 (1)承担人为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连带? 按份? 1、(06.三5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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