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部分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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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部分讲义

第六节 公司的设立登记(赵商法191-194 ,以其为准) 前述公司设立的程序已经涉及公司的设立登记问题,在此作一简单的介绍。 一、公司登记概述 (一)公司登记的含义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由申请人依法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提出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并记载法定登记注册事项的行为。 适用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商事登记) 我国此两类登记合二为一,具体方法为办法各种营业执照 (三)公司登记的类型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用语) (四)公司登记机关及其权限 我国为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 (赵商法192页相关内容的第一段莫名其妙。不予理睬即可) (一)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 (二)树立公司信用 (三)便于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实施宏观调控政策 (四)从法律上确认公司设立的事实 (五)确认公司的注册地,进而确认公司的住所地(和经营场所) (六)明确公司的法律形式,从而确定公司投资人的责任形式(目前无现实意义) (七)使国家可以掌握公司的宏观微观资料,进而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依据赵商法192-193页,简单讲解) (一)提出申请 (二)审查核准 (三)公告 赵商法193页观点认为设立公告为登记机关的职责,但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第五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可见现行立法、执法实践中,设立登记公告、变更登记以及部分注销登记公告并非登记机关职责。 四、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赵商法193-194页) 1、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2、取得法人资格 3、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商号权) 五、分公司的设立登记(自行了解) 六、公司的名称与住所(掌握其中的关键内容即可) 一、公司的名称的法律意义(赵商法206页) (一)公司独立民事主体重要标志 (二)法人人格特定化标志 (三)是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无形资产 二、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赵商法210页) 三、法律对于公司住所的规定 (一)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之一 (二)属于应当进行注册登记的事项 (三)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不具有住所的地位与效力 (以上为第一课时内容) 第七节 公司的人格制度 (赵商法123-136页“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能力的概念及其意义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具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司权利能力的意义见赵商法127页)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赵商法127-130页) 公司是一个拟制的主体,其权利能力受到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公司权利能力因性质受到的限制(此部分按讲义)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因此其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不能享有基于自然人的自然性质所形成的权利(人身权)。例如公司不能享有属于自然人人身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公司也不能享有属于自然人亲属关系的继承权、配偶权。同样,公司也不能承担上述权利导致的义务(扶养义务、服兵役义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只是不能享受专属于自然人基于其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公司的权利能力不再受性质的限制。例如公司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至于财产权利、义务方面更不受限制。公司同样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受赠人。 2、公司的权利能力因法律的规定而受到的限制(按讲义) 公司的权利能力不仅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包括民法),还要受到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表现在: 1、时间上的限制(赵商法无此内容) 公司的权利能力取得于公司的成立之时而消灭于公司终止之时。(法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与消灭)。因此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因此存在两个特殊阶段,一是设立中的公司。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权利能力,它只是一种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只能以非法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其内、外部关系适用合伙制度)。二是解散后的公司(法人的终止分为解散与清算两阶段)。解散后的公司仅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清算阶段,解散后的公司同样具有权利能力,但其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之内,不得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一旦清算完毕,公司即终止,权利能力归于消灭。 2、公司投资对象的限制 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作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日本、台湾)。我国《公司法》第15条也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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