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制度的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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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制度的PPT

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历史沿革及其制度价值; 2、代理制度的出现 在欧洲中世纪早期,出现了国王或者教皇授权他人以国王和教皇的的名义从事如举债之类的事务,这就是委托代理的雏形。随着商品经济的规模的增大和业务的增多,商人时间和精力的有限都决定了不可能事必躬亲,因此代理制度就应运而生。17世纪开始,代理制度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二)制度价值; 2、补充私法自治不足 虽然我们每个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但是行为能力却是不同的。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通过代理制度就可以补充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的不足,使这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可以借助他人的行为能力实施法律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方面看,代理制度补充了私法自治的不足。; 二、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的一般含义;(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代理的理解;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有显明代理和隐名代理之分。 显名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也就是直接代理。 隐名代理:指代理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则同样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但是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有本质差别。;2、英美法系对代理的理解 英美法系对代理的侧重点不在于与相对人为法律行为的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被代理的名义问题,而是某项交易的实质内容,即由谁来承担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其理论基础是等同论。所谓等同论,是指代理人的行为等同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也就是说“通过他人实施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实施的行为”因为代理人已经得到了相应授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 根据代理人在交易中是否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英美法系将代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显名代理,代理人在交易中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和姓名。 第二,隐名代理,代理人在交易中只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不公开其姓名。 第三,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即代理人在交易中不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三)我国法律关于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这一规定与前面大流法系的隐名大理相符合。我国学者张俊浩也认为是隐名代理,可见我国既承认显明也承认隐名代理。;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为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很显然,借鉴了英美法系上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可见我国代理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所借鉴。;三、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二)法人代表 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 (1)代表人为法人本身的机关,而非独立的主体,代理人为独立主体,而非法人的机关 (2)法人与代表人之间的关系,为法人内部组织关系,而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为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3)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本身的行为,因而当然由法人承受其法律效果,而代理人的行为非法人本身的行为,乃基于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而由法人作为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效果。;(三)行纪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系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据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而代理人系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四)居间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有缔结合同的代理权,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居间人无代理权,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五)经销商 经销,指双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继续??行交易的协议。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并为自己的利益,从供货商买进商品,然后再转卖给第三人。这其中是两个买卖合同,供货商与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合同关系。这是经销区别于代理的主要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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