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集中统筹医疗补助操作规范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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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集中统筹医疗补助操作规范培训

补助标准 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办理注意事项 办理注意事项 办理注意事项 办理注意事项 办理注意事项 办理注意事项 * * 浦 东 医 保 2012.2.20 浦东新区集中统筹医疗补助 操作培训 补助范围和对象 区级机关(包括街道)、区级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经区人保局、区财政局会同认定后,其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纳入补助范围 对工作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个人自负医疗费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自负部分补助50% 对退休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个人自负医疗费补助50% 对退休人员门诊大病及家庭病床个人自负医疗费补助50% 对肾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患者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1万元以上,经常规补助后个人自负仍有困难的,其个人自负医疗费另外再给予酌情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指医保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部分,不包括药品和诊疗项目分类支付费用 一、补助单位认定、登记 新增机关、事业单位可凭区编委《机构设置批复书》向区人保局医保办提出补助单位认定申请,并填写《申请认定表》,再经区人保局事业处、区财政局社保处会同认定后列入补助范围 认定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一、补助单位认定、登记 认定后的补助单位需每年一次集中复核,由区人保局事业处、医保办会同区财政局社保处在每年3月份进行。 补助单位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维护,相关信息数据通过与市医保信息库定期比对获取 一、补助单位认定、登记 登记、会同认定 区人保局医保办 新增单位 区人保局 事业处 区财政局 社保处 提出认定申请 认定信息返还 系统录入信息、告知 二、常规补助程序 个人申报:补助对象发生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填写《区集中统筹医疗补助个人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将申报表与相关医疗费收据(原始)提交给补助单位 二、常规补助程序 补助单位对人员资质审核及汇总申报:补助单位对补助对象资格进行核定,并填写《区集中统筹医疗补助申报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并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将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资料提交给区医保中心 受理时间:每月1-20日(国定节假日除外) 二、常规补助程序 补助结算:区医保中心在收到补助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后,由结算人员进行申报资料审核及就医费用信息系统录入,并根据补助标准进行补助计算,确定补助金额。打印《区集中统筹医疗补助个人结算单》(一式二联),一联由补助单位交补助人员留存,一联由区医保中心留存;在同一补助单位同一批次结算完成后,打印《区集中统筹医疗补助结算单位汇总表》(一式二联),一联交补助单位留存,一联由区医保中心留存 二、常规补助程序 补助款支付 区医保中心在每月21-25日完成当月补助结算复核后,由财会人员统计当月补助结算数据,并打印《区集中统筹医疗补助月度汇总表》及《区集中统筹医疗补助月度明细附表》 报送区人保局医保办审签后,于次月5日前通过银行划账方式向补助单位支付补助款 补助单位收到补助款后10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 二、常规补助程序 补助单位 补助对象 区医保中心 个人申报 资质审核、汇总申报结算 审核结算、支付补助款 给付补助款 三、酌情补助程序 申请酌情补助须同时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病史证明 酌情补助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 获准酌情补助的补助款给付按常规补助程序进行 请对本次下发的局行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保编码和单位名称仔细核对,如发现有错误,请于2周之内递交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及《机构设置批复书》,我中心会及时更正相关信息(此项工作非常重要,关系到享受人员数据库比对的准确性) 如发现有单位遗漏的情况,请按新增单位认定申请程序进行办理 补助申报须由补助单位集中办理。办理时须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并提交按规定要求与格式填制的个人申报表、单位申报汇总表以及相关医疗费收据 补助年度同医保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跨补助年度(限于跨一个补助年度)申请补助的,按医疗费专用收据日期年度为准予以补助;系统操作按当年或历年区分统计 退休人员已参加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先行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再行区集中统筹医疗补助给付,两项给付费用大于个人实际自负费用的,按照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进行补助 本操作规范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 对于2011年补助年度的补助维持原办法操作,涉及两区合并后新整合单位中有原南汇单位职工,且原来单位也是享受补助的,由新单位到浦东医保中心个案申请补助 受理部门: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补充保障科 受理地址:张杨路3059号107室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200136 谢 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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