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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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发生的金融关联交易。 内部关联交易 外部关联交易 内部关联交易 内部关联交易是指产业资本入股商业银行,直接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并从中获取高额授信,主要为法人关联 。 另外一种是商业银行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系的客户进行的关联交易,为自然人关联 外部关联交易 外部关联是指借款人与商业银行并无直接关联关系,但借款人属相互关联企业或自然人,这些关联借款人分头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相互担保,然后将贷款资金在相互关联企业或自然人之间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相互之间形成了密切的、但是往往又难以为外部所了解的资金关系。 由于借款人报告的不完整或故意隐瞒,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或者地理位置遥远等原因,商业银行对这一部分资金的去向往往难于了解和追综。 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几种形态 从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看 : 一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上的关联方,如光大集团与光大银行); 二是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关联交易(即与商业银行平级的关联方,如光大银行和光大控股同受光大集团控制) 三是受商业银行直接、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下的关联方,如商业银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表现形态 商业银行与外部的有关联的不同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或融资业务。尽管商业银行与上述不同企业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但是这些不同的企业之间却是关联方。 如:这些不同的企业可能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一个家族企业、拥用共同的所有权(相互参股)、拥有共同的董事或共同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交叉担保,以及客户之间以产品链相连并在短期内无法替代的商业方面的相互依赖等等。 商业银行与外部的有关联的不同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或融资业务。 我国对关联交易管理的立法现状 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了对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文件。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第十四号备忘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申报会计师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规定,其中放在首要位置的是对关联交易的披露。 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规范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对股东的授信 对内部人的授信 对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规范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3]第5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2003年10月23日发布 《中国银监会令[2003]第5号》 四章31条 外部关联交易管理 名称解析 集团客户 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未包括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客户):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 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 商业银行对集团性客户授信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造成银行授信超过集团客户的承债能力; 二是集团客户经营不善或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市场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逃废银行债权。 集团客户间的关联交易 相互的股权投资 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 资产购买与转让 服务协议 相互担保 集团客户间关联交易之不当 交易导致资本、收益从客户间不当转移 交易的条件不符合市场条件或在市场条件下交易不可能发生,且此等交易不利于某一受信客户 可能对某一受信客户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和赢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交易的目的是为监管套利,规避法定的资本要求或其他监管措施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1948年德国为加强对“单一借款单位(即同属一个集团客户的企业或者通过利润转移协议附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授信的风险监管,建立了大额(100万马克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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