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度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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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制度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宣告注册不当商标无效的理由 1.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条款 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 “公司曾专程到中国考察,深切感受到了东方的神秘感。而看到鸦片就想起了神秘的东方——中国”。 2.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3.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4.抢先注册行为 (1)抢先注册他人的驰名商标。 (2)抢先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著名商标 (3)将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将地理标志进行恶意注册的。 (二)注册不当商标无效宣告的后果: 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之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商评委撤销“优盘”商标, 朗科不服就此状告 深圳朗科公司于2001年注册了“优盘”商标,使用在移动存储产品上。2002年10月,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公司以注册不当请求商评委撤销该商标。2004年10月,商评委做出《关于撤销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朗科公司因此不服,于2005年1月28日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北京华旗资讯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朗科公司提出“优盘”在2001年获准注册时并不是一个通用名称,不能认为该商标当时注册不当。 商评委认为“优盘”是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从“优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是对这类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缺乏显著特征。而原告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同时,众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普遍将“优盘”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如果允许原告将该商标独占,就会妨碍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使用这一名称,也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此外,商评委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是这一名称最早且惟一的使用者,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已经将“优盘”普遍使用,我国的《商标法》决不允许将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由一家独占。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013年,北京市高院判决:“金骏眉”成为“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故不予注册。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续展与终止 一、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专用权之有效期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的终止 (一)注销,包括: 1.自动申请注销; 2.过期注销; 3.无人继承 (二)不当注册而宣告无效 (三)违法使用而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背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标志(商标法第10条)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官方标志是指国家机关使用的专门标志,如海关标志、民航标志、质量认证标志等。检验印记如进出口检验、卫生检验印记等。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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