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私法 Art.1 国际私法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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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私法 Art.1 国际私法概论

国际私法 主讲人:杨云君 国际私法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 第一编 国际私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名称 1、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站在某一国家的角度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or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站在国际社会的角度 3、国际私法关系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含义 2、如何理解这一概念? (1)“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等同吗? (2)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特殊性表现在哪里? ——含有“涉外因素”! ① 涉外因素如何确定?【重要问题!】 民通意见S.178的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采取3要素说: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A.主体涉外: 是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是具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在个别情况下,还包括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外国国家以及国际组织。 主体涉外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a. b. c. B.客体涉外: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C.内容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从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带有涉外因素。 ②涉外因素的 “外” 如何理解?——也包括一个国家主权之下的不同法律地区,即: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legal unit)。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书 P6) 1、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产生的 2、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性 3、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广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真题 02-59】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 )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书 P9) 法律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一般以直接调整为主,即通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直接规定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eg.《合》S.199:“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物》S.39:“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际私法主要采取的是间接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整的方法 1、概念: 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因此不具有可预见性和明确性。 举例说明:《民通》S.144:“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链接重要知识点:冲突规范】 ※ 冲突规范的定义: 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或何种法律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的总称。 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 冲突规范的特点: 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而只是起着一种援引某国实体法的作用,必须将特定的冲突规范和它所援引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即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路标”、“指示器”,目的是通过它来找到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实体规范。 2、法律冲突问题(补充): 概念:所谓法律冲突,是指涉及 2个或 2个以上国家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相互抵触的现象。 国际私法的中心问题是如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法律选择问题、法律适用问题。 举例说明:(1)(2)(3) (二)直接调整的方法 概念:是相对于间接调整方法而言的,是指有关国家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用以直接支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方法。 eg.1929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S.19:“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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