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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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专题;第一节 适用范围与一般条款;该公约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文书。根据该公约第99条规定,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意大利、美国等11个国家生效。 截至2012年2月已有七十七个缔约国。 ;引入思考题;公约基本结构;二、“国际”的界定;(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营业地: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 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 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他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否则,公约无论如何不适用。 ;三、“货物”范围的界定; (d) of stocks, shares, investment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 (e) of ships, vessels, hovercraft or aircraft; (f) of electricity. ;Article 3 (1)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 ;四、公约的效力;思考题;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Article 14 (1) 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 ;(二)要约的生效要件;(三) 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四) 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五)要约的失效;二、承诺(acceptance);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3.在有效期内做出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二)承诺生效时间;(三)承诺方式;(习题).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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