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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第五章)

国际公法学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 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 (一)责任主体增加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 (二)责任内容和根据扩展 最初只局限于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罪行的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行为责任。 ;; (四)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限制主权→个人刑事责任形式。 1979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的条款草案》→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 三、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国家责任法是在19世纪后半期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建立发展起来的,是从双边性质的国际义务开始的,核心在于外国人的待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继续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1975年,在国际法委员会第27届会议上通过了专家提交的关于“国际责任”专题条款草案的大纲,该大纲将整个条款草案设计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国际责任的起源; 第二部分,为国家责任的内容、形式和程度; 第三部分,为争端的解决和国际责任的履行。 国际法委员会在1980年第32届会议上一致通过了条款草案的第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称的1979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最终通过了一个完整的关于《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成立;; 所谓“国际罪行”,是指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所谓“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是指除国际罪行以外的其他国际不法行为。 2.2001年的《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将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和“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所谓“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一国严重地或系统地违背了依强行法规范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因素;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的行为 作为一种特别的国家官员,在国际实践中,他们被普遍认为具有明确的代表国家的身份。因此,他们的行为都应视为国家行为。 特别是他们具有特别的地位和身份,一般很难区分其是“官方的”还是“私人的”,所以根据国际习惯法,他们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国家行为。 即便其私人行为侵害他国权益,其所代表的国家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3.普通国家官员的行为 所谓“国家官员”,是指经法律授权或经特别任命,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一定职务、拥有一定特权,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代表国家身份的官员。普通的国家官员包括立法官员、司法官员、行政官员,也包括各类高级和低级官员。 在国际法责任承担上,对于普通官员,一般以其官方身份所作的职务行为才归因于国家由国家负责。而他们的私人行为则不应视为国家行为。;【2004年司考真题】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 ) 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如果经依法授权行使通常由国家机关行使的公共性质的职能并以该名义行事,它们的行为应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政党派别以及其他政治团体。 (2)不具政治色彩但却行使政府权力的民间团体。 (3)国营公司或私营公司。 与国家机关不同,这种实体只有在其行使政府权力方面所作的行为才可以归因于国家并由国家负责,并非包括其一切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家官员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如果他们是以其官方身份或以其官方名义行事,即使是在隐蔽的或不适当的私人动机下进行的,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从理论上讲,在一国领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而由国家负责。;【2000年司考真题】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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