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补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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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补充

第六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一、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1、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这是其区别于国内商事争议的主要之处。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 (1)主体位于不同国家; (2)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者合同规定的行为需要在国外或者跨国完成;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国外 2、一项争议只有其所涉及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或者被法律认定为具有外国因素时,才能称为是商事争议,而非政治争议,即是发生在商事领域内的争议。 3、争议所涉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二、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一)协商解决方式 当事人直接交涉,在澄清事实、阐明立场、消除误会和明确彼此责任的基础上,相互磋商和解,自行解决彼此之间争议的一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方式是国际商事争议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处理方式。 优点: 第一,争议双方可以在友好合作的气氛中解决争议,这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和解并达成协议;第二,协商不受固定的法定程序的约束,简便、易于操作; 第三,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四,如能通过协商方式圆满解决纠纷,有助于维持争议双方已有的良好合作关系。 (二)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解决方式是指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调解人)的主持下,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磋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从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在调解解决方式中,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各种组织。 调解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有法庭调解与民间调解之分。 在有关法庭参与或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称为法庭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具有诉讼法律效力。 在有关民间调解机构参与或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称为民间调解,是一种非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所达成的协议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如果有关当事人反悔,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求得司法解决。 本章所讲的调解是这种不具有诉讼法律性质的民间调解。 (三)国际商事仲裁 (四)国际诉讼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的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按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仲裁包括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最具普遍意义的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对其争议进行仲裁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 提交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不同国家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都是一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二)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 仲裁庭受理案件的权力,并非出于强制性的法定管辖,而是来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授权,是以当事人提交的书面仲裁协议为基础的。 (三)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争议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等,而且仲裁具有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程序简练、结案快、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特点。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通过仲裁程序做出的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有权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承认裁决效力并强制执行裁决。另外,仲裁的效率相对较高,费用较低,是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庭(ad hoc arbitration tribunal)也称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它是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形式。 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事实上是不允许临时仲裁的。这种做法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不大一致。 临时仲裁的特点表现为: 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没有日常的管理机构;仲裁员的指定许多是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采取独任仲裁的情况较多; 仲裁中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仲裁裁决的方式、效力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 临时仲裁的费用一般比常设仲裁机构的费用低廉,仲裁员解决案件的速度较快,有些案件可以在几天或几周内解决,而常设仲裁机构则做不到这一点。 (二)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l institution)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将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仲裁机构是专门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而设立的专门性、永久性仲裁组织,一般具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普通采取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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