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文)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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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文)1

国 际 法 第一章 导 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的性质;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五节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如下: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原则;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 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5.各民族??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7.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以确保其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之实施,将促进联合国宗旨之实现。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 3.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已取得该国主权权利形式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利益。 4.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政。 5.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 6.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预。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和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 ;关于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 ;政府继承;新政府的继承 ;国家的承认 ;对国家的承认 ;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2.传统国际法还将承认分为法律上(de jure)的承认和事实上(de facto)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这种承认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在通常情况下,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法律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承认,它不同于法律承认:(1)事实上的承认是可以撤销的,具有临时性、不稳定的性质(2)事实上的承认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只发生业务关系,而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二)承认的效果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事实上承认的效果主要有: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被承认的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协定,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等。;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国 籍;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 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引 渡;引 渡;庇 护;难 民;难 民;第四章 国家领土;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 领土所有权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二)领土管辖权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认的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二、内水 (一) 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一国有权拒绝外国船舶进入其内水,但船舶遇难或按条约规定或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可以驶入或通过者除外。外国商船一旦获准进入一国的内水,即受该国法律的管辖。获准进入内水的外国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管辖豁免权,如有违反沿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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