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笔记整理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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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整理2

导论 1、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98) ?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是否同属于一个体系,有两种学说:其一为二元论,认为二者属于两个不同、互相独立的法律体系;其二为一元论,认为二者属于同一体系,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论和国内法优先论两大派。从各国理论和实践上看,坚持二元论者居多。 ?本人认为二元论合理阐释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二者在主体、渊源、性质、调整范围上均有所不同,但同时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具体如下: ? A、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法的原则性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干涉国内法;国家也不能借口国内法之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 ? B、从国内法角度看,有的国家将国际法视为国内法之一部分,有的国内法就国际法之规则作出规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自执行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其他条约则通过国内立法的“采纳”、“转化”或“接受”为国内法才有效。而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角度看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02) ?WTO规则的适用应包括两层含义:A、成员国依WTO规则处理相互间关系,其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WTO争端解决机构;B、WTO成员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在自己领土内适用WTO规则。 ?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其在国内的适用实际上是国际法如何在国内适用的问题。关于此问题,首先应以坚持二元论为前提,国际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即转化式、纳入式、混合式,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遵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依据我国特点,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考虑: A、政府部门为履行条约义务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与WTO规则有冲突的政策法规; B、 关于司法机关的适用,由于WTO规则主要是以关税减让和贸易措施为调整对象,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国政府行为,因而对于普通自然人和法人不具有直接适用性,因此法院在审理其国贸纠纷时不可直接适用WTO规则,但这并不代表法院可违背其规则以及在其他案件审理中的引用; C、中国加入WTO已由全国人大批准,WTO规则已不再属于一般的政府协定,所以,除政府和司法机构外,国家其他部门,包括立法部门都有义务履行WTO规则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3、二元论(03):与一元论相对,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主张二者为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有着不同的主体、渊源和调整对象。依二元论,国际法规范不可能同国内法规范真正发生冲突。 4、一元论(99):与二元论相对,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系,因对何者处于优先地位的看法不同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论和国际法优先论。其中前者认为国际法效力来源于国内法,从属于国内法,是次一等法律;后者则认为国内法效力源于国际法,从属于国际法,是次一等法律。 5、国际法的作用(01) ?A、在某些方面弥补国内法的漏洞,可称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B、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非曲直的法律标准,是处理国际事件的依据; ?C、发挥着全面的调整作用,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 ?D、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有拘束力,任何违背国际法义务的国家都应受追究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E、国际法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所有争端和问题,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能单独解决的,因此,我们应辩证的看待其作用。 6、何谓国际法主体?个人与法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为什么?(94) ?国际法主体指有能力参与国际关系活动,并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上义务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实体,个人和法人不能成为国法主体,具体理由如下: A、个人、法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领域的活动中,但其私人身份、范围、影响及内容均与我们所说的国家等主体参加的国际关系不同; B、虽有条约赋予其权利,如国家元首之特权与豁免,法人的特殊优惠等,但这些权利都是因其所处特殊地位,通过国家以国际法主体资格享有儿赋予的,其权利来源终为所属国或所在国国内法之规定; C、虽有条约规定对某些个人犯罪之惩罚及法人活动之限制等,但这种责任或限制也是通过国家之间国际义务而移交于这些个人和法人的,而且其国际法上的某种地位并非与主体资格等同,该类条约也不在多数; D、国家行为的最终实施者为个人,但并不因此认为是个人行为,而是国家宪法、法律 授予其所为之。 ?综上,个人法人在国际法上有一定地位,但不是国际法主体。 (当然,如果你比较赞同个人法人是国际法主体这个观点,也可以按照你的观点论述) 7、国际法主体(96):指有能力参与国际关系活动,并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上义务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实体。 8、试述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98)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对现代国际社会的影响(06) (1)、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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