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1章(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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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1章(导论)

国际法学 国际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五章 国家责任法 第六章 海洋法 第七章 国际航空与外层空间法 第八章 国际组织法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二章 武装冲突法 第一章 导论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1. 国际法概念的历史发展 古罗马:市民法(jus civile) / 万民法 (jus gentium) 格老秀斯(Grotius荷兰)【近代国际法奠基人】:“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 近代国际法中,万民法西方翻译为万国法(law of nations)。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 边沁(Bentham)正式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概念。 清末,国际法被介绍到中国,仍使用万国法的概念。 1864年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名著《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称《万国公法》。 2. 概念 International law (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vs 国际私法(冲突法)管辖权的选择和准据法的选择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 以法律调整公共关系还是私人关系作为标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法律分类的基本标准,构成罗马法系的基础。 二、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为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 4、国际法的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 奥斯丁(John Austin)【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派奠基人】 : “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并不是由一个最高政治长官制定的,而且没有规定任何法律制裁来保证其规定的遵守,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质”。 三、国际法的性质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则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国际法性质的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则描述的解析 什么是法与法律?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共产党宣言》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维辛斯基(苏共总检察长)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则描述的解析 法律规则的描述 外在的预测性陈述——“我可能会因为不服从而受惩罚”。 内在的规范性陈述——“我有一项如此行为的义务”。 “一旦我们摆脱了这种预测性的分析及其赖以产生的那个法律的概念(即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一个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概念),就再没有什么理由去把规范性义务概念限制于靠有组织的制裁来支持的那些规则之中了。” ——哈特(H.L.Hart)英新分析法学派 《Concept of the Law(法律的概念)》 国际法的性质 ——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各国普遍承认国际法的拘束力; 国际法是国家关系维持的基础; 实践中国家责任的承担。 如: 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应负赔偿责任。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对侵略行为的强制行动,以实施集体制裁。 二战后纽伦堡军事法庭与远东军事法庭对德国、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审判。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1、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古代:《拉伽虚乌玛条约》 中世纪:停滞(罗马教皇大一统) 2、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 1)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 2)格老秀斯 3、现代国际法——一战后至今 国际联盟、联合国 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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