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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_课件
Maritime Law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Contents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及类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托 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国的某一港口运至 另一国的某一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 费的合同。 由我国内地至港澳台地区的海上货物运输,在 性质上是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但在现阶段,基本 上比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处理。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类型 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船舶经营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班 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General Cargo)运 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 一港,而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即承运人接受众多托运人的托运,将属于不同托 运人的多批货物装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 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货物。 目前,班轮运输的件杂货几乎都是采用集装箱运 输方式。 (二)租船运输 1.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party),又称程 租合同/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 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 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 同。航次租船合同又可具体分为:单航次租船合 同、往返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及 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期租,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 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 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 付租金的合同。 3.光船租船合同,简称光租,是指船舶出租人 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 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party),又称程租合同 /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 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 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 次租船合同又可具体分为:单航次租船合同、往 返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及连续往 返航次租船合同。 第二节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4项)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2.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管货义务) 3.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 4.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 一、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1)船舶适航的含义 船舶适航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船舶本身处于适航状态。这是指船舶的 船体、结构和各种机器设备等在安全性能上能够 抵御航程中可预见的各种风险,保障船舶在正常 情况下能够完成预定航次。如果船舶不能满足这 一要求,则构成不适航,如船体强度不足、船舶 的某一机器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船舶在设计上 存在缺陷等。此外,船舶超载、船舶积载不当、 船舶稳性不足,以及超航区营运等,均构成船舶 本身不适航。 第二,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 应品。 承运人必须按照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为船舶配备 足够数量且合格的船员。所谓合格的船员,是指 船员拥有与其岗位或职责相适应的适任证书,身 心健康,能胜任其工作。妥善地装备船舶,是指 应为船舶装备各种必要的助航仪器、通信设备、 系泊设备及海图、航路指南等航行资料。妥善地 配备供应品,是指应为船舶配备充足且质量合格 的燃油、润滑油、物料、食品和淡水等,以保证 船舶在通常情况下能够用这些供应品完成预定的 航程。 第三,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 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一要 求称为“船舶适货”。各种货物对船舱的要求各 不相同,因此,船舱是否适货应根据所运输的货 物来判断。船舱不清洁、有异味、舱盖水密性不 不良、舱中管线锈蚀堵塞、有昆虫或上一航次所 装运货物的残留等等,都是常见的构成船舶不适 货的原因。此外,一般认为集装箱是船舱的延 伸,因此如果因集装箱存在缺陷导致货损,也应 当认定为承运人违反了适航义务。 (2)船舶适航的标准 在英国普通法时期,承运人承担的是“绝对 适航义务”。由于绝对适航义务对承运人过于苛 刻。因此,美国1893年《哈特法》采用了“谨慎 处理”这一较为宽松的标准,作为衡量承运人是 是否履行了适航义务的标准。也就是说,那些即 使通过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虽 然事实上使得船舶不适航,但在法律上并不认为 承运人违反了适航义务。我国《海商法》吸收了 美国的做法,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也采用“谨慎 处理”这一相对标准。实践中,判断承运人是否 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应当以一个通常谨慎的承 运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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