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HNS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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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HNS公约)

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简介:  1969年IMCO(现IMO)在协调解决散装货油所致污染的问题之后,又将注意力转向制订有毒有害物质所致污染损害的国际公约。1974年向各成员国发出询问单,调查有否必要设立一项油污民事责任公约中尚未包括的物质在海运过程中的民事责任制度。1975年4月法律委员会会议对此进行了讨论。1975年到1981年间对有否必要制定新公约、新公约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1980年9月公约草案出台,但在1981年5月蒙特利尔CMI大会上招致与会代表的批评而未被接受。在1984年的外交大会上,由于在是否采用船舶所有人与托运人责任分摊原则,是否应与《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LLMC)挂钩、是否适用包装货物及空载油船的火灾、爆炸事故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该草案未获通过。自1981年至1996年,经过15年的修订,《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HNS公约》)草案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最终提交IMO1996年4月的外交大会讨论。与会的73国外交官员及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代表经过讨论协商,于5月3日表决通过了该公约。  《HNS公约》是继《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之后又一采用严格责任制的责任赔偿公约,也是IMO自1990年制定《港口经营人公约》之后的又一重要国际公约。该公约最基本的特点是采用了两层赔偿机制,将类似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第一层赔偿机制和类似于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第二层赔偿机制置于一个公约中,形成完整的两层赔偿机制,有利于各国赔偿机制的统一,便于协调两层赔偿机制的赔偿限额。该公约的第一层赔偿机制要求船舶所有人对承运有害有毒物质的船舶进行强制保险;第二层赔偿机制要求有害有毒物质的进口商/收货人分摊基金,设立国际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当船舶所有人对产生的损失免除赔偿责任或因财务原因无力满足受损方的赔偿要求,或者损害超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时,基金对受损方予以补偿。  正文:  本公约当事国,  意识到有害有毒物质世界范围的海上运输造成的危险,  确信需要确保向蒙受此种物质的海上运输事故所致损害的员提供充分、迅速和有效的赔偿,  希望采用一致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确定此种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  认为有害有毒物质海上运输所致损害的经济后果应由航运界和有关货方共同承担,  兹达协议如下:  第I章 总 则  定 义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  1 “船舶”系指任何种类的海船和海上航行器。  2 “人”系指任何个人或合伙人或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不论是否为法人,包括国家或其任何组成部分。  3 “所有人”系指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员;或者,在没有登记时,系指拥有船舶的人。但是,如果船舶为国家所有并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所有人”应系指此种公司。  4 “接收入”系指:  (a)实际接收卸于一当事国的港口或码头的摊款货物的人,但是,如果在接收时实际接收该货物的人员系受任何缔约国管辖的另一人员的代理人并且该代理人向有害有毒物质基金指明了该委托人,则该委托人应视为接收人;或  (b)在当事国中的并按该国的国家法律被视为卸于某一当事国的港口或码头的摊款货物接收人的人员,但根据此种国家法律所接收的摊款货物接收总量应与(a)项规定的接收总量基本一样o  5 “有害和有毒物质” (有害有毒物质)系指:  (a)下列(ⅰ)至(Vii)中所述的、在船上作为货物运输的任何物质、材料和物品:  (i) 经修正的《经l 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件I的附录l中所列的散装运输的油类;  (ii) 经修正的《经l 978年议定书修订的l 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件II的附录II中所述的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和按上述附件II第3(4)条被暂定为A、B、C或D污染类别的物质和混合物;  (ⅲ)经修正的《1983年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船的构造和设备规则》第l 7章中所列的被散装运输的危险液体物质以及主管机关和有关的港口管理部门按该规则第l.1.3款对其初步适运条件作出规定的危险产品;  (ⅳ) 由经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作出规定的包装形式的危险、风险和有害物质、材料和物品;  (ⅴ) 经修正的《1983年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运输船的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9章中所列的液化气体以及主管机关和有关港口管理部门按该规则第l.1.6款对其初步适运条件作出规定的产品;  (vi) 闪点不超过60℃(由闭杯试验测量)的散装运输的液体物质;  (vii)由经修正的《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附录B作出规定的具有化学危害的固体散装材料,但以此种物质在以包装形式运输时也需遵守《国际海上危险品货物规则》的规定为条件;和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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