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0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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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09

当事人免责: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一项免责条款: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免除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解释:不可抗力事件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构成不可抗力的必备要素  1、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2、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 法预防而不能控制的事故 3、事故发生及后果使合同履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 的变化,合同无法按条款履行。 4、事故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和合同解除之前的有效 期内。 5、事故的发生和后果无法避免和克服。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在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其义务的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不可抗力条款内容  1、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 (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2、不可抗力的后果、 3、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4、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的机构 1、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 2、通过第三者调解(conciliation); 3、提交仲裁机构仲裁(arbitration); 4、司法诉讼(litigation);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仲裁(Arbitration) (一)含义 仲裁是买卖双方在业务上,发生争议,经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经双方同意,将争议的内容,提交给权威机构去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无条件遵守。 ●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 1、审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 2、审理人员不同 3、终局的效力不同 4、审理程序不同 5、是否要协议 6、程序与费用不同 7、双方的关系不同 8、当事人态度不同   (二)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 1.仲裁协议 指贸易双方在贸易案发生后愿意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按其订立的时间可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两种形式。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前制定的,“仲裁协议”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订立的。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2.仲裁条款 在贸易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1)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的选择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在买方国家、卖方国家,在第三国; 在原告国家、被告国家,在货物所在地国家等。 选择的地点与仲裁时使用的仲裁规则或法律有着直接的联系。 一般地讲,规定在哪里仲裁,就使用哪国的仲裁规则或程序法 我们国家明确规定,我方无论做为主诉或被诉,一般在中国仲裁。 如必须在对方或第三国仲裁的,一定要注意它的倾向性,尽量找与我国关系比较友好,且具有权威性和较好国际信誉的仲裁机构。 (2) 仲裁机构 国际上受理贸易争议的机构一 般有两种形式: 常设的仲裁机构和临时的仲裁庭 常设机构又分三类: a.国际性或区域性的仲裁组织。 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b. 全国性的仲裁机构。 如: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和我国的国际贸促会的对外经贸仲裁委员会。 c.设在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如伦敦油籽协会常设仲裁机构,专门有一套相对稳定的仲裁人员班子,受理各种仲裁事件) 临时仲裁庭一般是为了解决特定的贸易争议而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没固定人员,仲裁完毕即解散。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具体手续和做法。 仲裁程序一般由仲裁机构自己订,选择哪一机构,就使用该机构的程序。 如果贸易双方都不想使用该机构的仲裁程序,则必须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采用哪个仲裁机构的程序。 仲裁员的指定和人数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同,多数国家规定为三人制,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再由这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名为首席仲裁员。 英、美等国则规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制,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也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员为二人或为双数。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都规定为终局性的,即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自觉遵守仲裁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向法院或其它机关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要求。 但有些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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