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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思想史吐血重点整理(为后来者做贡献攒人品)
第一章 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
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贡献: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另外两部为《共和国》 、 《政治家》;法的正义理论;法治的理论;
法的正义理论:正义是柏拉图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
首先,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
柏拉图强调: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当,只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的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是正义。
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正义论最初是和人治论相联系的,但他仍然强调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政治体制和各种具体法律的内在生命,在这种正义观的启迪下,罗马的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法治的理论:
A、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比人治好,为“第二等好的政治”
B、如何重视法治:首先,法律应当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即使是恶法也应该遵守
C、具体措施:选好官吏;搞好国民教育
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式”学者
贡献:以正义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是一种好的法律,是一种良法而非恶法;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遵守,邦国虽有良法,要使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的根据: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法律具有稳定性
C、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以一人之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之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之统治为民主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之腐败形态,则依次为专制政治、寡头政治与暴民政治。寡头政治(oligarchy),指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原指少数人掌握的政权,如古希腊 雅典 奴隶制国家的贵族政权。后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
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人类天生是合群的动物,必须过共同生活组成城邦的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城邦的本质他认为,公民的本质就是平等享受政治权利城邦是自由人的自治团体,不是主人与奴隶的结合
第一,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
第二,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一起,主张人的欲望应该回归理性
第三,自然法这种理性,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
第四,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
C、对后世的影响和评价:
第一,首先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斯多葛学派活跃的时期,希腊城邦制国家已趋于衰落,之后罗马的入侵,与罗马文化趋于“同化”,斯多葛学派对罗马法的影响尤其是对罗马法理学的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从西塞罗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
第二,进入中世纪后,罗马法受到严重摧残,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没有消失反而与基督教会的神学思想相结合。
第三,资产阶级兴起之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又被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作为反抗封建专制的法律武器,从而演变成为古典的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从而奠定了17-18世纪西方法和法学发展的理性基础。
第二章 罗马法律思想
西塞罗:
古代罗马最为杰出的政治家、法学家,也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从法的角度来阐释法律现象的思想家。
贡献:对自然法的系统化和理论化
西塞罗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认为,
他指出,自然是永恒的,作为自然法则的自然法也是永远有效的
他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这种最高是因为它是神意的体现。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西塞罗指出:一方面,实在法如果不符合自然法,就没有效力不能称为法律;另一方面,实在法的最终根源是自然法
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原罪论:始祖亚当夏娃违背上帝旨意而使人类与生俱来就带有“原罪”
救赎论:人类无力自救原罪,耶稣舍身十字架代人受过
奥古斯丁发展了《圣经》中的原罪说,认为人性的两面性:肉体(欲望),灵魂(理性)
人生来就受欲望控制,丧失自由意志,唯有信奉上帝,才能得救。基督教在公元四世纪被定为罗马的国教之后,罗马城就被涂上了神圣的色彩,被认为是救治人类的分裂和堕落的工具。公元410年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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