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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手册
目 录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报批条例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社长任免、考核条例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方案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与校外企业合作的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跟社管理条例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在共同兴趣、爱好基础上自发、自愿组织起来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依照本条例设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共青团苏州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苏州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为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和审批机关。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第五条 共青团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为学生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院纪院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的工作及对主要学生社团干部进行指导培训;
(四)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评估表彰;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查处学生社团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学生社团的清算事宜。
第六条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院社联)为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具体组织协调。
第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为学生社团的备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立
第八条 凡是取得苏州大学学籍的在校生都可以发起、组织申报成立学生社团。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兴趣爱好、社会公益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2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的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三)至少聘请两名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五)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建立符合社团需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申请活动场地的能力;
(七)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十二条 挂靠单位应是我校院系党政部门、校团委、研究所及教研室,指导教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正式教职工。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在社团政治方向、社团活动、社团建设、社团管理等方面学生社团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首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组织的简介;
(三)学生社团组织的章程草案;
(四)学生社团活动拟定排期;
(五)响应社团成立的12名学生名单(2名发起人,10名响应人)及联系方式;
(六)学生社团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正反双面);
(七)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正反双面);
(八)社团发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性材料;
经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院规院纪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开展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名称;
(二)学生社团的宗旨、活动性质、活动范围及主要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的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职权、议事规则;
(七)社团经费来源、经费和财产管理的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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