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_2994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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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_2994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监理、施工员培训课程 白银市建委 1 总 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临建设施 Temporary construction facility 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0.2 临建区 Temporary construction area 布置临建设施的区域。 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 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 供扑救施工现场火灾的消防救援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确定下列临建设施的位置: 1 施工现场的围墙、围挡和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 2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度; 3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材料堆场及库房、可燃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主要施工设备存放区等; 4 临时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3.1.2 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3.1.3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3.1.4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1.5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库房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3.1.6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3.1.7 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3.2 防火间距 3.2.1 临建设施的布置应考虑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临建设施距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相互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注:当宿舍及办公用房成组布置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组建筑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m; 2 组内宿舍之间及办公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层数不超过二层且外墙采用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3.2 防火间距 3.2.3 可燃材料露天堆放时,应按其种类分别堆放。 可燃材料宜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 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 3.3 消防车道 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其长边一侧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单体); 3 栋数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宿舍和办公用房。 消防救援作业场地的宽度不应小于4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超过5m。 3.3 消防车道 3.3.3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3 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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