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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善与教化中国流浪儿童保护史论_45443
施善与教化: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述论
广西工学院社科系社会工作教研室 曾桂林
内容提要:中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有着久远的历史,最早可上溯至春秋战国时期。本文将1949年以前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史依其发展演进特征,大致划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是滥觞期,大约为唐宋明清诸朝;第二时期是转型变革期,即晚清民国年间。无论是滥觞期还是转型期,“养”与“教”始终都是关乎流浪儿童健康成长的两项重要内容,因而施善与教化就成了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上两个关注点,这也是它最显著的特点。从滥觞期到转型期的演进历史表明:中国社会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逐渐由施善趋向教化,教养并重进而替代了重养轻教。施善和教化的相辅相依,推动了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向前发展。
关键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儿童社会工作;福利机构与政策;社会史
引 论
流浪儿童问题由来已久,只是随着中国城市化与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它才日益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严峻的社会问题。其实,流浪儿童古已有之,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开始有了救助或保护流浪儿童的措施。此后,历代封建王朝也有不同程度地对流浪儿童问题予以关注,实行一些所谓的“慈幼之政”。本文即拟对1949年以前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的演进历史作一简要回顾,以期对我们今天的救助保护工作有所参考和借鉴。
一、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滥觞期:唐宋明清
中国对儿童的救助保护,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易经》中“蒙以养正”,《礼记·礼运篇》的“幼有所长”、“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周礼》中“慈幼”的论述,这既是夏、商、周三代致力于儿童福利事业的朦胧反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儿童救助保护最早的理论源泉。它体现出朴素人道主义对儿童的特别体恤和关爱,由此对推动先秦各诸侯国慈幼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列国就极为重视慈幼工作,有关儿童救助方面的政令已相当丰富。据文献所载,越王勾践就曾制定条规,大力推行慈幼之政,或由国家赏赐财物,或为之雇请乳母,以期达到恤幼的目的。从现存资料来看,管仲的“九惠之教”可能是有关救助保护流浪孤儿的最早、最相近的记载。所谓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1]由此可知,“慈幼”、“恤孤”就是战国时期齐国实施的对流浪儿童、孤儿等弱势群体的慈善救济,这与现代社会的福利保障措施十分相似。
两汉时期,文帝、景帝都有“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之举,通过赐粟、给帛等措施让“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2]。汉武帝时,对孤独幼童等特殊困难人群的慈善救助举措也相当频繁。南北朝期间,萧梁始在建康设立赡老恤孤的孤独园。“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3]孤独园的设立,在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直接下启了唐宋的悲田养病坊、福田院。
唐代的悲田养病坊是古代第一个比较完备的专门矜孤恤贫、敬老养病的慈善机构。从武周时期开始,长安、洛阳及地方各道、州的佛寺中就广为设置。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养病坊又有了新的发展。“至二十二年,断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收利给之。”[4]唐政府对佛寺这种善举从经济上给予了资助,救济了长安城许多无着的流浪儿童。此后的百余年,悲田养病坊仍归佛教主持经营,并且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直到唐武宗会昌废佛,令僧尼还俗,并没收寺院财产,悲田养病坊才一度废弛。不过,李德裕旋上疏奏请允拨一部分寺产给悲田坊,继续救助各地的流浪孤儿。
两宋是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朝廷相继设置福田院、居养院、慈幼局等社会福利机构,对流浪儿童实施救助保护。北宋时期,一些贫困之家迫于生计,常将新生婴儿弃之于野,或溺之于江。为革除这种陋俗,仁者善士广泛倡议拯救幼婴,由此,宋政府亦设立专门的收养机构——举子仓、慈幼局和婴儿局等。在专门的慈幼组织出现之前,至和二年(1055年),宋仁宗就曾下诏:“访闻饥民流移,有男女或遗弃道路,令开封府、京东、京西、京畿转运司,应有流民雇卖男女,许诸色人及臣僚之家收买,或遗弃道路者,亦听收养。”[5]随后,又因袭唐代悲田养病坊的旧制在东京城郊设置福田院,起初只有乞丐和残疾者沾其恩泽,随着经费的丰裕,也收养一些身处困境的流浪乞儿,成为当时京师规模最大的慈善救助机构。熙宁二年(1069年)冬,东京大雪,神宗乃令于福田额外拨钱收容老幼贫病无依者,供养至翌年开春。其诏曰:“京畿内外,值此寒雪,应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者,令开封府并拘收分擘于四福田院注泊,于见今额定人数外收养,仍令推判官、四厢使臣依福田院条贯看验,每日特与依额内人例支给与钱养活,无令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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