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体概要_4208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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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体概要 一.日本政体起源 日本“开国”后,随着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激化,以下级武士改革派为中心掀起尊王攘夷运动,不久发展为轰轰烈烈的倒幕维新运动。1868年倒幕维新派发动政变,推翻了德川幕府,成立明治天皇(1867~1912在位)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明治维新是日本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重大历史转折点。 明治政府在“戊辰战争”(1868~1869)中取胜后,在 “富国强兵”、“文明开化”和“殖产兴业”三大口号下,实行一系列改革,以图彻底废除幕藩封建割据体制,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同时提倡向西方国家学习,发展资本主义,力图摆脱不平等条约带来的半殖民地危机,以把国家建成一个独立自主的近代资产阶级国家。19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发生了反对专制政治、争取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权利的自由民权运动。在群众斗争的压力下,明治政权向君主立宪政体演变。1885年废除太政官制,实行内阁制。1889年颁布明治宪法(1890年实施)。1890 年开设国会。日本式的君主立宪体制-近代天皇制从此确立。近代天皇制实质是地主资产阶级专政,属资产阶级政权范畴。 天皇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恢复了天皇的统治权,并通过明治宪法确立了近代天皇制,强调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帝国议会和内阁对天皇只起协赞作用。支持天皇的基本支柱是财阀、军阀、地主豪绅、官僚政客。他们借天皇的权威,实行中央集权统治,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益。 战后,天皇制虽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根据战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他只能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天皇行使有关国事行为,如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及公告举行国会总选举等等,都必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承认。新宪法的这些规定,不仅使天皇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且打破了长期以来所谓天皇是现人神的神秘观念。 战前皇室费用不受国家限制。战后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并经国会议决通过。 皇室的机构有:皇室会议--由皇族两人、众议院及参议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宫内厅长官、最高法院长(最高裁判所所长)等十八人组成。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皇位继承、摄政等有关皇室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 皇室经济会议--由众参两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大藏大臣、宫内厅长官以及会计检查院长官等八人组成。由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有关皇室经济等事项,并作出决定。 宫内厅--掌管皇室及有关天皇国事行为等事务,并保管国玺。它直属于总理府。国会 日本的国会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根据1889年明治宪法于1890年开始设立的,称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它仅对天皇起赞助作用,权力非常有限。 战后,帝国议会改为国会。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参两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普选产生,其定额由法律规定。众议院议员任期四年,但众议院提前的解散时,其任期随之结束;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半数。在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但在紧急需要时可举行临时会议。 国会除每年召开一次常会(为期约150天)外,如经任何一议院全体议员1/4以上要求,内阁必须召开集临时会议。在众议院被解散和重新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之日起30天内须召开国会特别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国会会议均公开举行。国会两院分别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各议院选举产生。两院分别设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国会的议事活动大部分是在这些委员中进行的。 国会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组织和监督政府;审核和批准由内阁编制提出的财政预算以及和外国缔结的各种条约等。凡法律案,除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经两院表决通过后便成为法律。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在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时,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即成为法律(在一般情况下,往往通过两院协议会来解决)。预算案、条约、协定等经众议院通过并提交参议院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参议院在30天内不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国会(主要是众议院)有权对内阁的施政方针等提出质询,监督行政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用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案的方式迫使内阁总辞职。 日本国会中,众议院有议员480席,参议院有议员252席。内阁 日本的内阁是明治维新以后,在太政官制的中央政府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1885年根据天皇的敕令开始建立内阁,其下属行政机构称省(相当于我国的部)。此时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仍属于天皇,内阁仅仅处于赞助地位。 战后,废除了天皇集权制的敕令内阁,改为议院内阁制。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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