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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异常交易_39758
异常交易
一、中金所异常交易的认定及处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摘要)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摘要)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4.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5.交易所认定的关联账户组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中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交易编码的名义持有人,但对该交易编码具有实际管理、使用或者处分等权限。具有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相关交易编码构成实际控制:
???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因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而作为他人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的除外;
???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
???如有相反证据,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趋同情形的,不构成实际控制。
???(二)处理程序
???1.关联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关联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3.关联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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