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1 概述_3716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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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1 概述_37166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民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基本把握;明确民法的性质、民法的理念和民法的渊源。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目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简史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宪章。 民法是民主法制国家的两大基本法。 民法是篱笆 ---“好篱笆、好邻居” 民法是屏障 ---“民法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屏障”(乌尔比安)。 政治国家—秩序--权力; 市民社会—利益—权利;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仑 二、民法的语源 民法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jus civile ); 汉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人的误译; 英语中有“civil law” “private law”等翻译大陆法系的词汇, 但并无“民法”部门法。 三、民法的本质与理念 1、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2)民法是私法。 民法以权利为中心,以私人平等自治为基本理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 (3)民法是市民法。 “民法”中的“民”是市民,而不是公民。市民是自利的人。因此,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是合理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即经济人,是市场中实际存在的人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法的理念。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选择与责任是意思自治的核心。 第二节 民法简史 一、外国民法史 罗马法及其复兴; 《法国民法典》及《法学阶梯》体系; 《德国民法典》及《学说汇篡》体系; 二者的背景及优劣评价。 代表性的民法典。 二、中国民法史 历史上我国没有自觉的民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 《中华民国民法典》; 解放后的民法典起草工作; 《民法通则》; 现阶段民法典起草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宪法、民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二、非制定法 习惯; 法理; 判例; 非制定法的法律影响力 第四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legal principle) “在那些具体法律规则无法涉及的案件中被重复和合法引用的,被奉为法律推理的权威出发点的一般训诫”(blacks law dictionary);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个民法部门和全部民法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非规范性规定,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3、不确定性规范,授予司法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行为指导功能(守法); 2、解释、指导立法功能(立法); 3、补充法律漏洞功能(司法); 衡平法与衡平功能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产生 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技术化的必然后果; 民法基本原则有一演进的过程(例如身份平等,私权神圣,私法自治,过失责任等,后逐渐演化和矫正,例如所有权的社会化,契约的基准化,归责原则的二元化等等); 民法基本原则也是民法思想具体化的结果。 五、民法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原则 1、含义 (地位平等)。 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权益平等,但非结果平等。 2、本质。 以机会平等为前提; 以自愿为核心; 以权利义务对等为表现形式; 以权益平等为结果(但并非结果平等)。 3、形式平等与实体平等。 男女厕所的面积的平等分配例。 五、民法基本原则之二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自愿即不受强迫,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自愿的本质即意思自治,是自愿原则的价值与目标; 自愿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契约自由; 自愿具体体现为协商。 五、民法基本原则之三 公平原则 1、公平与合理、正义观念。  (法律原则与社会观念的一致性) 2、公平体现了权利、义务、责任的平衡。 3、公平的本质即利益的对等。 4、公平原则具有不可度量性。   (显失公平的认定) 5、公平与衡平的区别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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