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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并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省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条 起重机械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三章 起重机械租赁
第十二条 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租赁单位应当具有固定存放起重机械的场地和办公场所,配备有关的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出租起重机械时,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检测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检测报告、事故记录等。
第四章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称“拆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个单位完成。
严禁在夜间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检查和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安装(拆卸)的单位签订安装或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拆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八条 拆装单位在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安装(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向安装(拆卸)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记录。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拆装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一式四份;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拆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拆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拆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六)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八)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拆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查安拆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审查合格后,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中的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中的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
未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查或审查不符要求的,不得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所需的条件,并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和拆卸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的要求,并填写相应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拆装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起重机械安装地点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拆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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