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_474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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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_47416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及特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开征的一个税种,它专用于城市的维护和建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税款专款专用,具有收益税性质; 属于一种附加税; 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征收范围较广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以行政区划为标准。 (三)征税对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征税对象,并与“三税”同时征收,具有附加税的性质。 (1)可使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随经济发展,“三税”税额的增加而稳定增长; (2)使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简便易行,并可以在保证“三税”税额如实缴纳的情况下,防止城市维护建设税偷漏税的发生。 (四)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某旅游开发公司总公司在市区,分公司在县城。2010年10月,总公司自营业务应纳营业税12万元,分公司取得歌舞厅收入25万元,税率为20%,2010年10月该旅游开发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 )万元。 (五)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六)减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减免城建税。因此,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 2、对出口产品退回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3、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4.其他优惠:减免营业税,同时减免城建税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某市区一企业2011年6月缴纳进口关税65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15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26.47万元;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6万元,营业税13万元,消费税85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所属宾馆上月隐瞒饮食服务收入50万元,本月被查补相关税金。本月收到上月报关出口自产货物应退增值税35万元。该企业6月份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36+85+13)×7%+50×5%×7%=9.38+0.175=9.555 (八)征收管理 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殊规定: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建税; 2、代征、代扣、代缴三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建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建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三税”之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建税的,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为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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