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与救人之间_400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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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单位: 周口市商水县中医院 实践时间: 2012年1月15日——2012年2月9日 实践成员: 五年三班王肖帆 调查对象: 商水县中医院医生(随即抽样调查) “签字”和“救人”发生冲突时医生的选择调查报告 基础医学院 王肖帆 一、前言 2007年11月21下午4点左右,一名22岁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医院决定为身无分文的孕妇免费入院治疗,但其34岁的“同居丈夫”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属不签字,就不得进行手术。焦急的几十名医生、护士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广州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诊断认定,如不尽快手术,不仅胎儿会窒息死亡,母体也会大出血,“一尸两命”。而这位产妇情绪激动,一再声称不要手术。经医院相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她的丈夫终于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但产妇本人仍拒绝签字。医生强行实施剖宫手术,从死亡边缘把她拉了回来,她的孩子则在降生几小时后夭折。事件引发了网民大规模的讨论李丽云事件也被理所当然地旧事重提虽说这两件相似的事情中,两地医生的处置截然相反,但可笑又可悲的是,“伸头一刀,缩头还是一刀”。当年遭遇“见死不救”指责的医生们,如今碰到的却是“不尊重患者意见”的质疑。无论是北京“无家属签字不敢手术一尸两命”,还是广州“强行动刀挽救产妇”,事件背后,一边是患者面对医生的畏惧狐疑,一边是医生面对患者的举步维艰表面上,这是患者缺乏起码医疗知识而导致的无知,而深层原因却是患者对医院、医生失去信任。专业的判断和医生的专业建议之间,选择了前者。若非医患之间的信任出现严重的危机,产妇不会也不可能作出这样的选择。但是,透过这种信任危机,我们是否更应该看到我国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现状呢?原本,“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人士来处理”是正常的思维模式。但经验告诉我们,专业人士不可以尽信:专业的基金经理建了“老鼠仓”,专业的“三鹿”生产出了三聚氰胺奶粉……残酷的现实,让人无法毫无保留地信任专业人士医患双方的相互尊重与信任,是形成良好医疗环境的重要条件,医患之间不应当产生信任危机。在紧急情况下,本着尊重生命的精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采取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的必要措施,既是合法的,也是符合患者根本利益的。,“病灶”是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让不少公民、特别是像李丽云那样的底层民众难以负担医疗费用,他们必然会对动辄开出“巨额”手术费、医药费的大夫产生怀疑,从而断送了和谐医患关系的可能性。如果患者治病时,个人承担的费用降到可承受的水平,大家的心态必然会平和得多,更有利于医患双方交流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和健康具有支配权,所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则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处置权。规定这种特殊处置权,一是防止极个别患者及其家属的非理性行为导致严重后果,二是体现国家对生命垂危患者的救助责任。医疗机构的特殊处置权规定是患者同意权的一种例外规定,但宗旨相同,它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授权产生的职权。 法律和医疗伦理产生冲突时,医生们首先要遵守的是《侵权责任法》,这意味着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必须首先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退而求其次是要取得家属的同意。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患者濒危而又丧失神志、同时又找不到家人的时候,医院才拥有特殊处置权。 这条规定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而知情权的背后就是选择权。因此也就意味着法律允许患者自主选择治疗方式。如今,这个患者本人—家属—医生的效力顺序遭到了挑战,法律上的漏洞突然暴露在公众面前。 “强行剖宫产”事件中,患者神志清醒,而家属和医院代替她作出了决定。当患者本人和家属的意见相反时,家属其实没有权力替患者作出决定。从法律上讲,广州医生的做法存在风险,该行为从治病救人的角度看是正确的,从医德的范畴考量是崇高的,但仍不能抵消其违法性。若最终该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对广州的医院甘愿冒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也要保持医德圆满的行为表示敬意,但并不认同。更不认同李丽云事件中,部分网友对医院的横加指责。医院只不过是遵守相关的医疗规定,熟悉医药法规的人会理解没有任何医生愿意承担手术失败、被病人家属告上法庭的后果。再说,如果没人签字答应进行手术,即使最后母子平安,病人和家属仍可以告医院侵权。据了解,手术签字制度在世界各国不尽相同,但以中国的签字最多,要患者本人和家属同时签。 在法国,医生在治疗中对患者有细致的人文关怀,手术前后都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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