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6[反不正当竞争法]_3217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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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第一节 反不当竞争法概述 二、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 问题: 1.乙酒厂是否侵犯甲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乙酒厂的行为是否侵权?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山西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及滥收费用案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根据此规定,煤气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渠道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山西省工商局认定,煤炭气化公司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用户购买燃气热水器的自主选择权,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以下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是:   A.某市劳动局鉴于锅炉安全事故频繁出现的现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单位购买锅炉时必须购买A厂生产的锅炉   B.某市鉴于本市猪肉市场饱和,遂以检验检疫为名,限制外地猪肉进入本市   C.某市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指出几个厂家生产的锅炉质量有问题,要求各单位不要购买   D.甲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监测中心的建议,发出通告,推荐使用达到环保要求的某品牌家具 辽宁省大洼县、东港市对酒类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案 1999年以前,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对主要经营外地生产的啤酒的业户却多次处罚。 东港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东港市啤酒销售中心独家经营丹东啤酒厂生产的“黄牌”、“特制”等“鸭绿江”啤酒,并限定东港市辖区内其他啤酒批发业户只许经营该中心供应的啤酒。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商业贿赂行为 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 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购进移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再加价1000元至1500元,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该工程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7.843万元处罚。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01年,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7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七、掠夺性定价行为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八、商品搭售和其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H市液化燃气站搭售案 H市液化燃气站规定,新老液化燃汽用户必须购买W化工公司生产的MYJ112灭火器一只,否则不予供气。H市液化燃气站销售的灭火器是为W化工公司代销的,每种结算价为22元,而该液化燃气站向用户的售价为29元。至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时,市液化燃气站已经向用户销售灭火器1003只,销售款为29087元。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液化燃气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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