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与法治_3688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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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与法治_36885

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与法治 刘想树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重庆 400031) [摘 要] 美国总统弹劾制度的宪法框架由弹劾权的行使、弹劾的标准、弹劾程序和弹劾 总统的法律处置四个主要方面构成。尽管迄今为止美国启动的四次总统弹劾程序无一成功, 但这并不意味总统弹劾制度形同虚设, 而是说明一旦总统可能犯有“叛国、贿赂或其它重 罪或轻罪”时, 它就会运作起来, 显现效用。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之所以能在美国政治生活 中一以贯之并形成良好的运作机制, 主要在于美国总统弹劾制度蕴涵的法治理念。 [关键词] 弹劾制度 法治 [中图分类号] D71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 —114x (2000) 0620128206 美国总统弹劾制度是由1787 年宪法设定的, 因为对总统进行弹劾在根本上是一个 宪法制度问题, 不仅涉及总统的职权和对总统的约束, 而且涉及总统与国会的关系, 同 时还有司法的参与。美国总统弹劾制度的基本框架, 主要见之于美国宪法的如下条款: 第一条第二款: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一条第三款: “所有弹劾案, 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 参议 员们均应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 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 任主席; 在未得出席的参议员的2/ 3 的同意时, 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 决, 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 格, 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二条第二款: “总统有权批准关于背叛合众国的罪犯的缓刑和赦免, 惟弹劾案不 在此限。” 第二条第四款: “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 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 和轻罪, 被弹劾而判罪者, 均应免职。” 第三条第二款: “一切罪案, 除弹劾案外, 应由陪审团审判。” 由上可见, 美国总统弹劾制度的宪法框架,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 弹劾案的权 力只能由国会行使。其中, 提出弹劾案的权力只能由众议院行使, 审议弹劾案的权力只 能由参议院行使。第二, 弹劾总统的宪法标准是: 合众国总统“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 罪和轻罪, 被弹劾而判罪者, 均应免职。”关于叛国罪,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已作了 明确的规定: “只有对合众国作战, 或者依附、帮助或安慰合众国的敌人的, 才构成反 对合众国的叛国罪。无论何人, 非经证人2 人证明犯罪事实确凿, 或经其本人在公开法 庭上坦白, 不得受叛国罪之裁判。”关于贿赂罪, 虽然对“贿赂”包含“受贿”和“行 贿”两方面的涵义已形成共识。但是, 要搞清楚行贿和受贿者的真实意图和动机, 既是 弹劾指控的关键, 也是这种指控的难题。所以, 因“贿赂罪”而弹劾总统往往是非常困 难的。至于“其它重罪和轻罪”, 正是这一看似清楚实则模糊的宪法规定, 为国会弹劾 总统提供了可靠的宪法工具。布莱克的观点是: 宪法上所规定的“重罪及轻罪”的实 质, 是这类犯罪通过严重的滥用宪法权力或渎职行为而严重威胁到政治社会或国家、政 府的秩序。由于这类犯罪, 某位总统已经玷污了总统职位, 他不配再任总统, 或为了防 止其重犯, 所以要予以弹劾。①这些分析和界定, 使弹劾总统的宪法标准具有一定的明 确性。此外, 弹劾程序和被弹劾总统的法律处置也在宪法中得到规定。 迄今为止, 美国总统弹劾程序共启动过四次。第一次启动是1843 年针对第十任总 统约翰·泰勒。②众议院以127 票对83 票否决了对泰勒的弹劾议案,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 次由众议院提出讨论但未通过的弹劾总统的议案。第二次是1868 年对安德鲁·约翰逊总 统的。在5 月16 日和26 日参议院的表决中, 出现了35 票对19 票的投票结果, 比定罪 和罢免总统职务所需的2/ 3 票数只少一票。1974 年, 第37 任总统理查德·M·尼克松因 “水门事件”而被启动弹劾程序。7 月30 日,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同意向众议院提交 三项弹劾指控———妨碍司法、滥用权力、侵犯国会权力。8 月9 日, 尼克松被迫正式辞 去总统职务。这样, 尼克松与美国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对抗伴随着宪法和法律的胜利而落 幕。第四件弹劾案是对现任总统比尔·克林顿提出来的。1998 年10 月8 日, 美国众议 院授权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对克林顿的正式弹劾调查活动。12 月19 日, 美国众议院 通过了两项弹劾条款, 即指控克林顿在莱温斯基案中作伪证和妨碍司法公正, 并提交参 议院进行审议。1999 年2 月12 日, 参议院否决了对克林顿的两项弹劾指控, 对克林顿 启动的弹劾程序也即告结束。 二 尽管对美国总统弹劾无一成功, 但这并不说明总统弹劾制度形同虚设, 而是表明: 一旦总统可能犯有“叛国、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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