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_360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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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_3603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 作者: 学校: 专业: 年级: 学号: 指导教师: 目 录 论文摘要……………………………………………………………………………… 3 一 名誉权概述………………………………………………………………… 3 (一)名誉权的概念……………………………………………………… 4 (二)名誉权的特征……………………………………………………… 4 (三)名誉权的分类……………………………………………………… 5 二 名誉权的侵权认定和形式………………………………………………… 5 (一)名誉权的侵权认定………………………………………………… 5 (二)名誉权的侵权形式………………………………………………… 6 三 我国对名誉权的保护现状……………………………………………………7 (一)我国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7 (二)我国名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7 四 完善我国名誉权保护的对策………………………………………………8(一)基本概念的规定………………………………………………………8 (二)赔偿损坏数额的规定…………………………………………………9 参考文献…………………………………………………………………… 10 论文摘要 伴随法律体系、制度的逐渐成熟以及权利社会的形成对人格权益的充分尊重,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制度已经日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键词:名誉、名誉权、法律保护 论名誉权及其法律保护 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即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属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名誉权概述 (一)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 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名誉权可分为的名誉权和的名誉权1.公民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2.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二、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说某人“是个”,或“是个”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等行为影响到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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