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现实障碍与对策_3614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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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现实障碍与对策 摘 要 随着犯罪人海外逃亡的愈演愈烈,引渡制度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的引渡制度起步较晚,虽经过长期发展,但在具体的引渡实践中,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等都成为了我国引渡实践中的现实障碍。本文先阐述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及现状,然后论述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而分析引渡实践中存在的障碍,最后针对我国引渡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引渡;现实障碍;对策 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现实障碍与对策 一、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一段时间以来,外逃贪官的持续增多,不仅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更对国内其他官员形成一种暗示和诱导,降低了执政党的政治声誉,增加了民众对官员的不信任感。我国在努力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需要增强人民的信任感,而海外追逃作为反腐工作一项艰巨的任务更是吸引了越来越多民众的关注。湄公河惨案的主犯糯康(缅甸人)、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余国蓉的成功引渡,使民众对引渡的关注再次达到了新的高潮。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将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者判刑的人,依据该国的请求,按照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双边引渡条约和国内与引渡有关的法律,移交该国提起诉讼,进行审判或者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犯罪分子,交付请求国依法处,理的诉讼活动。”不管怎样叙述,各个概念均反映出引渡是被请求方应请求方的请求,将其管辖权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了某种罪行或已被判了刑的人移交给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回顾我国引渡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所处的特殊社会时期根本不具备在平等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的基础条件。改革开放后,为自身更好地发展,也为了顺应国际潮流,我国逐渐与一些国家签订双边的司法协助或者引渡条约。如1987年中国和波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签订,开创了我国同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先河。1993年8月我国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2006年4月我国与西班牙签订引渡条约,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第一个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继西班牙之后,2007年我国又先后与葡萄牙、法国、澳大利亚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成为我国引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除此之外,我国还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其中都有涉及引渡的内容。截至2013年5月,我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 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对逃亡到外国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引渡的方式。而引渡的开展是以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或有关国际公约为基础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英美国家大多采用“条约前置主义”,即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就不引渡。自1993年8月我国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以来,我国已经与36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而与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仅仅限于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和澳大利亚,所以外逃贪官、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这一点,专门逃往未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美国、加拿大、荷兰等欧美发达国家。如原重庆某银行支行行长余国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犯罪,涉案金额达28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3亿元,案发后,余国蓉潜逃境外;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畏罪潜逃到加拿大;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巨额资金后逃亡美国;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贪污劣迹暴露后携家人经新加坡逃亡美国…… 二、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及现实障碍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逃亡犯罪人根据本国法律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因死刑而不引渡该逃亡犯罪人的原则。该原则是随着人们对死刑问题的日益关注和人权国际保护运动的影响而逐渐兴起和发展的,并日益被视为一条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它的地位有可能优先于其他国际法义务。如今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引渡合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拒绝理由或者限制性条件。对于像我国仍旧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确成为了引渡合作中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在很多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像瑞士、荷兰、罗马尼亚、西班牙等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对死刑犯不引渡有强制性规定,就连美国、俄罗斯、日本等保留有死刑的国家也主张和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目前欧盟国家已全部废除了死刑,死刑犯不引渡已成为欧盟国家的一项宪法性原则和强制性义务,是和别国开展引渡合作的不可妥协的原则。 我国作为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目前刑法典中有55个罪名的最高刑为死刑。在实践中,我国提出的一些引渡请求也因“死刑不引渡”原则而被拒绝。同时,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由其是欧盟各成员国,在考虑与我国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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