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逃亡现象_360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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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逃亡现象_36046

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逃亡现象作者: 施伟青?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出版时间: 2004?卷期: 02?[收藏][关闭此页][下载][打印]关键词: 商鞅变法??逃亡现象??秦朝文摘:秦在商鞅变法后虽厉行法治,律令严苛,但社会上却出现了频繁的逃亡现象,且许多逃亡者最终还获得成功。本文列举了各种逃亡事例,分析了逃亡者之所以要逃亡的缘由;并通过研究指出,秦的统治存在疏漏和逃亡者有新的谋生之处,是许多逃亡者未被捕获的二大原因。这说明秦频频发生的逃亡现象,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原因的。关键词]秦简;法律;逃亡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4)02-0039-07秦自商鞅变法时起即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的政策,为了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规定“使民无得擅徙”。。同时又实行“连坐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q)。从有关史料来看,这里的所谓“奸”包括的对象颇多,它不仅指杀人、盗窃等严重触犯秦律的罪犯,而且指擅自移徙,不事耕战,而以其他手段谋生或谋取富贵的人。《商君书,画策》指出:“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此之谓奸民。”秦政府采用严刑酷法以惩治各类“奸民”,认为唯有如此,才能使其重农政策得到落实。《商君书垦令》说:“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五民者不生于境内,则草必垦矣。” 由于学界历来认为秦自商鞅变法后法网严密,人们举手触禁,所以很难想象秦存在着频繁的逃亡现象。然而,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却保存有许多和这种看法大相径庭的记载。这颇值得注意,本文拟就这个问题略作探讨。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下简称《秦简》)*的记载,在商鞅变法后的秦政权统治区内,逃亡者既有刑徒、官私奴婢,也有没有爵位的士伍。虽不排除士伍也有经济上较富裕者,但其多数是属于一般的平民。可见逃亡主体主要是社会的下层。请见下面的具体事例: 《秦简法律答问》:“廷行事有罪当窑(迁),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当诣罢(迁)所。”这则律文说明被判处流放的罪犯,有的在判决后执行之前就逃走了。《秦简法律答问》:“隶臣将城旦,亡之”。这是说正在服刑的城旦逃走了。《秦简法律答问》:“将司人而亡,……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这是说判处肉刑以上罪的戴着刑械的罪犯逃走了。《秦简法律答问》:“大夫甲坚鬼薪,鬼薪亡”。“朗遗亡薪于外”。这二则律文是说遭到鞭打的罪犯鬼薪和在外运送食物的罪犯鬼薪逃走了。《秦简法律答问》:“捕亡完城旦”。这是说捕拿逃亡的罪孑巳完城旦。以上为刑徒逃亡之例。 《秦简法律答问》:“隶臣妾骰(蘩)城旦舂,去亡”。这是说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官奴婢逃走了。《秦简法律答问》:“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买(卖)把钱皆邦亡”。这是说私家男奴唆使私家婢女盗卖主人的牛,然后带着卖牛的钱一起逃走。《秦简秦律十八种》载“金布律”说:“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这是说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长的私家奴婢,按官奴婢的标准给衣。《秦简秦律十八种》载“司空律”说:“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檬杖,将司之,其或亡之,有罪。”被用于抵偿赀赎债务而服城旦劳役的私家奴婢逃走了,则监管者有罪。以上为官私奴婢逃亡之例。 《秦简法律答问》:“今士五(伍)甲不会,治(笞)五十;未卒岁而得,治(笞)当驾(加)不当?当。”士伍甲不应征报到,逃亡未满一年被捕获,法律规定须多加笞打。《秦简,法律答问》:“律所谓者,当繇(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繇(徭)所乃亡,皆为‘乏繇(徭)’。”这则律文对“逋事”和“乏徭”专门作了解释,前者是指当事人已接到服役的通知,随即逃亡;后者则指当事人已去报到,并已参加了检阅等,或到了服役地点后才逃走。其时服役者以平民居多,律文对此作出专门解释,反映丁以这二种方式逃役的平民不在少数。《秦简封诊式》:“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通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贼人口命。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可知士伍甲系因偷牛而逃亡。《秦简封诊式》:“[讯]丁,辞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殴(也),与丁以某时与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强攻群盗某里公士某室,盗钱万,去亡。己等已前得。丁与戊去亡,流行毋(无)所主舍。白昼居某山,甲等而捕了戊,戊射乙,而伐杀收首。”士伍丁、戊、己、庚、辛系因抢劫公士某的钱而逃亡,后先后被捕(杀)。《秦简封诊式》:“男子某辞日:‘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通二月不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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