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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以来广州法院少年刑事案件_46874

试点以来广州法院少年刑事案件 审理情况综述 ——2008年在广州市少年法官培训班上座谈讲话 赵 俊 一、少年综合审判试点以来概况 纷纷着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目前全市法院共成立少年综合审判庭10个,综合合议庭2个,基本实现了少年审判组织机构的专业化设置。 问题显露 一些区法院现在提出的问题,都是我们几年前已经解决了的;上诉改判率高;制作的文书不够规范;少年审判前后延伸工作,操作程序前后失当;调研工作没有搞上去,有些文章没有深度与理论性,属人云亦云;对于建立的少年审判制度体系,不会操作或不去操作;对司法解释理解不够准确。 主要原因 少年审判庭新近成立,组成人员来自不同的部门,刑事审判是个理论与实践都很强的工作,新组成人员办理类似案件少,理论、业务学习不够,遇到疑难案例不请示、不讨论就贸然下判;对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认真分析学习或吸取教训,反而有不理解抵触情绪;两级法院沟通不够,中院也没有办理相应培训班;有些法官不重视案件的审理,热衷于务虚工作。 必要提出 少年审判工作,审判是中心,其他工作都是围绕该中心展开或前后延伸的,业务水平、案件质量才是法官的生命线,才是法官的立身之本。 二、上抗诉案件有关数据基本情况 200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未成年人案件3137件,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762件;受理民事案件1240件;受理行政案件135件;受理减刑、假释案件1713件,全部审结。其中中院少年庭收案629件(包括刑事案件306件、民事案件295件、行政案件28件),还受理涉少减刑、假释案件1713件,全部审结。 基层法院少年刑事上抗诉案件情况 三、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个案分析 1.番禺法院 被告人何飞(原判认定其1984年6月19日出生),蒋德(1990年5月20日出生)于2006年11月25日晚上伙同他人合谋拦路抢劫行人(谭某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230元)原审判处何飞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蒋德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二审期间何飞的父亲提出何飞为了打工更改年龄,实际出生时间为1988年12月21日,有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当地县公安局局长签字盖章批准。并且其兄长何杰出生于1986年1月19日,二审改判其徒刑一年,罚金500元。 番禺法院 (2006)番刑初字第165号、(2007)穗中法少刑终90号(维持) 被告人罗颂发盗窃7次,数额为24797元,判一年六个月,罚金五百元,实际上是减轻处罚,但判决书上写成从轻处罚。二审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维持。 2.越秀法院 (1)(2007)越法少刑初字第24号 被告人岑伟杰、叶建鹏、彭毅丰、莫家恒、陈杰权、黄俊 军抢劫发回重审理由,一罪二判 。参考2006)越法刑初字第1158号 越秀法院 (2)(2007)越法少刑初字第14号 被告人黄花、阎荣天、董玉英强迫他人卖淫罪发回重审案理由罪名不准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3.荔湾法院 (1)(2007)荔湾少刑初字第45刑事判决 被告人谭洛才入室盗窃财物价值814元,在屋内被事主发现,持菜刀拒捕,被制服抓获。 原审认为抢劫罪判刑五年,罚金1000元。 其上诉提出属未遂,二审经查确实没有认定未遂情节,改判徒刑四年。 荔湾法院 (2) 被告人毛建华、许涛、谭元学、宋平等九人强迫卖淫、抢劫罪一案,许涛归案前通过网络聊天向被强迫卖淫的被害人的朋友告知被害人出事了,并告知其友人要去拿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后向公安机关报告抓获同案人,破获本案。一审认为不属立功,二审认定立功(五刑会议精神)予以将许涛徒刑五年,罚金3000原改判为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 4. 天河法院 (2007)天法刑初字第268号 原审被告人周显圣、周显知、周智金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上诉人周显知及原审被告人周显圣、周智金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5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周显知及原审被告人周显圣、周智金结伙强行闯入他人的楼房,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周智金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是由于追讨工程款未果且因上诉人周显知被打伤所引起,事出有因,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由于对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没有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且被害人确实欠有工程款,故本院认为原判对故意毁坏财物罪部分的量刑过重,予以纠正。改判 天河法院 (2007)天刑初字第402号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一路82号东侧的一条小巷口,趁被害人高静不备,抢夺其“LOEWE”牌真皮手提包1个(经鉴定,价值9120元),内有三星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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