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的法律史解释_4540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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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的法律史解释 2007年4月24日编写 2008年3月24日改定 从经学到文学 《周礼·春官宗伯第三》记载: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 郑玄《周礼注》认为:“风言贤圣治道之遗化也。赋之言铺也,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为后世法。颂之言诵也,容也,诵今之德,广以美之。” 魏晋时期,《诗》已经开始了从经学向文学的转变。《世说新语》里有这样一段故事:“谢公(安)因子弟集聚,问《毛诗》何句最佳,遏(谢玄)称曰:‘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公曰:‘訏谟定命,远猷辰告。’谓此句偏有雅人深致。” 唐代孔颖达主编《毛诗正义》,首倡“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朱子认为,“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者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 赋比兴的本体论解读 《说文解字》对“兴”的解释是“开头”;东汉郑玄、郑众认为“兴”中包含着“喻劝”和“寄寓”的意思;梁?刘勰《文心雕龙》释“兴”为“托物起兴”;梁·钟嵘《诗品》提出“文有尽而意有余,兴也”,认为“兴”衬托意境,引人寻味;唐·孔颖达奉敕撰《毛诗正义》,发挥了郑众“托事于物”的观点:“兴者,托事于物,则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朱熹的见解简单明了:“兴者,所以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也”,又说:“因所见闻,或托物起兴,而以事继其后,诗之兴多是假他物举起,全不取义。” 综合来看,兴有三方面功能:开头启韵,渲染情绪,寄托美刺。 闻一多《诗经通义·周南》曾言:“三百篇中以鸟起兴者,亦不可胜计,其基本观点,疑亦导源于图腾,歌谣中称鸟者,在歌者之心里,最初只自视为鸟,非假鸟以为喻也。假鸟以为喻,但为一种修辞术,自视为鸟,则图腾意识之残余。历时愈久,图腾意识愈谈,而修辞意味愈浓。” 图腾意识的基本要素是人把自我投射于对象之中,而一切情绪在本质上都是物我相互转让的结果,物、我的对立只能出现在理性思维中,而不是出现在情绪之中。 当然,最能体现物我合一的,是快乐意义上的“兴”。 刘小枫说:“情绪、心情都不只是单纯心理上的,而是溶浸在整个人的生活世界之中的。心情浸透于所有与人交触的存在物。处于某种心情之际,人的整个存在就有某种情调。心情表现出,个体总是自己以某种方式在世。在世界之中与在情绪之中实际上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当然,最能体现物我合一的,是快乐意义上的“兴”。 周英雄在《赋比兴的语言结构》一文中敏锐地指出:“兴的应用可以说是研究中国诗词的核心问题,因为‘托物言志’不仅和修辞有直接的关系,更间接牵涉到诗人处理物我的基本人生观。” 理解了兴,比的意义就自然明白。诗的比喻和说理文的比喻不同,后者的目的是让人明白道理,而诗的比喻旨在唤起人的情绪,因此本质上也是一种兴,通过喻体的中介,最终人的情绪仍然投射在物身上。因此,比喻的本质是以物比人,以景写情。 宋人李仲蒙提出“叙物以言情谓之赋,情物尽也”,区分了赋与陈述在表达情感方面的不同,但未能说明情与物的关系。直到清代,李重华在《贞一斋诗说》中才真正触及赋的本质:“赋为‘敷陈其事而直言之’,尚是浅解。须知化工之妙处,全在随物赋形。故自屈、宋以来,体物作文,名之曰‘赋’,即随物赋形之义。” 今人才发现真理吗? 无论是对诗经的整体定性,还是具体诗文的解释,明显可以感觉到,越往后世,对《诗》的研究越进步,越接近真理;汉代学者对《诗》的解释则简直是不可理喻。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诗在先秦社会中的功能。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礼和后世的法律不同,只调整少数上层贵族之间的伦理和政治关系,其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礼与法的另一区别,礼的功用是塑造伦理,而法的作用在于保护。 诗作为礼制的一部分,必须放在“伦理塑造”这一背景之下才能理解。如果把伦理关系视为从来就有的,则无法理解诗、礼、乐对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意义。 “礼失而求诸野”,“礼崩乐坏”从阶级观点来看实际上是礼走向民间的过程。 《左传·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必有诗、礼、乐) 孟子曰:“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 春秋政治生活中仍然大量引诗,前516年齐国天空出现彗星,齐侯以为有灾祸,使人禳祭以消灾。晏子说齐侯:“且天之有慧也,以除秽也。君无秽德,又何禳焉?若德之秽,禳之何损?诗曰:‘惟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聿怀多福。阙德不回,以受方国。’君无违德,方国将至,何患于慧?”诗见《大雅·大明》。 “小子何莫学乎《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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