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实务案例_366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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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案例_36629

FOB案例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问:美方的要求合理吗?有何启示? 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 Vessel与《 INCOTERMS 》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EWYORK Subject To INCOTERMS”。 CFR案例: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分析:《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此时,货物虽已装上船,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 问题:把CIF称为“到岸价”,准确吗? 1.CIF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船上,运费的分界点在卸货港; 2.CIF是单据买卖。 CIF案例: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出口公司顺利结汇。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进口商要求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CIF案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同英国某进口商签定一份CIF合同,出口轻工业产品。合同规定:1、装运期为10月由上海港运往英国某港;2、卖方应保证载货船只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此期限到达,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如届时货款已收妥,卖方应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买方。合同签定后,出口公司就此合同性质展开争论。一方认为,该合同仍属CIF合同,应按CIF术语性质履行。另一方认为,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改变了CIF的性质,该合同不应认为是象征性交货的CIF合同。问,这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 不是。1、CIF为象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来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相互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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