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传统社会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_182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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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传统社会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_18226

侗族传统社会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作者:罗康隆 文章来源: 点击数: 308 更新时间:2005-11-17 在任何经济活动中,法律是一个基本要素。“法律与土地、机器一样,也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一部分,如果不运行,土地、机器就一文不值,而法律则是其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耕作和交换的责任和权利,农作物就得不到播种和收获。没有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某种法律秩序,机器就得不到生产,不能从生产者手中转移到使用者手中,不能被使用,其使用成本和收益也得不到价值。这种法律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资本形式。”然而,传统的主流经济学家们往往掩盖了法律与经济关系之间的联系,其实,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在法律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从事活动。 ? ? 在人类社会的一切生产活动中,都要求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广泛的合作,也正是在这种广泛的合作与互惠关系中,潜藏着人民之间在利益分配基础上的冲突与纠纷的可能性。因此,不仅合作需要有规范,而且排解各种利益分配基础上的冲突与纠纷也需要规范。在这些规范中有的只是约定俗成,不牵涉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有的规范就特别涉及到人们的利益分配问题,梁治平将前者称为普通习惯,将后者称为习惯法,“普通习惯很少表现为利益之间的冲突与调和,单纯之道德问题也不大可能招致‘自力救济’一类反应,习惯法则不同,它总涉及一些彼此对应的关系,且常常以利益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更确切地说,习惯法乃由此种种冲突中产生。”然而不论是普通习惯还是习惯法,它们既是林农在劳动和生活中达成的一种默契或共识,又是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或惯例。所有这些规范或惯例就构成了特定共同体社区的地方性制度。历史上在国家制度还没有完全深入或左右其经济活动的侗族地区,这种地方性制度就成为侗族内部经济活动的秩序安排,以协调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在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业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虽然也是国家政权不断深入的过程,但清朝政府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仍然实行“因俗而治”和“修其教而不易其俗,齐起政而不易其宜”,准许以“苗例”行事。在“苗例”这种地方性制度的秩序安排过程中,实现了清水江流域人工营林业生产过程中对林地制度的协调与保护,对森林资源的分配与利用都在这种地方性制度的安排下得到了协调,维持了该区域人工营林业的持续发展。 ? ? 在侗族社会家族组织下使清水江下游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实现了蓬勃发展,但由于在家族组织下的林地共有制中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关系是极为模糊的和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对于家族内的各个家庭来说,“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人们总想在其中获得更多而不是更少。因此,在人工营林业的生产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关系就不仅仅是合作,冲突与纠纷也总是伴随其中。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一种机制来鼓励合作和排解纠纷与消解冲突,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出现紊乱,其运作甚至是无效的。清水江流域侗族社会的人工营林业之所以能够得以形成与发展,也正是得力于侗族社会的这种运行机制。侗族传统社会的“款”从实质上看就是一部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地方性制度。这一地方性制度与侗族社会的其他组织制度一道在共同维持着人工营林业的发展。 ? ? 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的生产主要是在家族范围内进行,但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家族之间对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合理使用,尤其是在生产过程中的租佃关系以及林木的销售过程,可能在更大范围地超越了家族的空间,在超越家族范围内对生产秩序进行有效地调整和对冲突与纠纷的有效处理,这就要求侗族社会有超越家族范围的控制系统来对此进行调控。侗族的合款是以家族为基础,但又超越了家族,是一种家族之间相互联合而构成的政治社会生活的组织。在侗款制下,每个加入款约的家族均由乡老、族长或款首主持寨内公共事务,维护寨内社会秩序,调解种种人际纠纷。所以,在侗族地区往往是根据地域范围和外界环境压力的大小,合款的规模有大有小。小款是有相互比邻的三五个家族构成,款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的分工与协作,自然资源的配置,产品的分配,家族村落与森林的防火防盗,家族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家族成员应该遵守的各项社会义务等。凡参与合款的家族,彼此之间有急缓相援的义务和共同监督款约执行的权利。在头人的主持下,确保本家族的资源不被别人侵犯,同时也不侵犯别人的资源,使得结成款约关系的侗族社区相安无事。合款基本上是一种家族整合的政治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家族的族群认同与文化认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培植起了侗族的地域社会的观念,使得侗族群众生活在家族狭隘的小地域的同时,也生活在高于家族层面的政治社区之中,从而使得各家族对有限资源得到相互之间的文化认同,同时也获得了政治上的保护。 ? ? 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的形成靠的是林地家族共有,在保证林地共有的前提下,在同一家族的林地内实行谁种谁有的经营方式。在家族所属林地内一旦种下林木,林木就属于个体家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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