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人理若干问题_2163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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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人理若干问题_21633

(5)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与违反竟业禁止义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将公司佣金居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案例 张庆民任北京军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在担任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擅自将华玉公司资金划到军神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数额巨大未归还的达近4000万元。另将华玉股份公司一辆价值80余万的宝马轿车,以“奖励”的名义过户给该公司董事李建。 2007年8月6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张庆民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同案犯李建,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2.谨慎、勤勉义务 (合理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义务) (1)出于善意并与决策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2)尽到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 (3)合理相信以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商业判断原则 (四)落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不当履行职务的损害赔偿 《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四)落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不当履行损害赔偿 第150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不公正关联交易损害赔偿 第21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使股东出资到位的补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 ?第13条第4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 ?第14条 ?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 ?第28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6、未清算而注销公司董事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 (1)行为特征: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 (2)原告:债权人 (3)被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追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方式 1.直接诉讼 原告(公司或股东) → 被告(董事及高管人员) 2.代表诉讼 原告(股东)→公司→被告(董事及高管人员) 请 求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 谢谢大家! * 三、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不到位 (1)激励层次不清,手段单一,力度不够 层次应为:所有者(股东)对经营者的激励;公司内部上级对下级组织或个人的激励。 (2)约束过度与约束不足并存。 三、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大股东侵吞公司资产,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十分严重。 (五)公司内部的权力斗争普遍,致使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东化公司权力争夺战 政变  2004年11月2日,东化公司以董事尹某为首的一派,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冼嘉宁病重住院之机,通过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罢黜了冼及其亲信王进军的副总经理一职。选举尹某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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