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_216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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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_21622

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改善煤矿作业场所环境和劳动条件为重点,以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和身体健康为目标,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危害防治工作,提升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水平,实现煤矿从业人员体面劳动。为使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煤矿建设开采实际,制定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原因分析 根据公司所属煤矿开采煤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等,主要产生的危害因素有: 1、粉尘:煤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2、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采掘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煤尘、岩尘,释放二氧化碳等;巷道锚喷支护会产生水泥尘;爆破作业会产生氮氧化合物及一氧化碳等;煤层自燃会产生一氧化碳及高温等;主要地点设备会产生噪声等。 二、职业危害防治程序及工作责任 源头治理→监测监控→过程防治→责任落实→严格管理 各煤矿是煤矿职业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防治技术工作因自身技术力量薄弱不能开展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其职责: 1、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 2、职业健康监护; 3、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 三、防治工作安排 (一)各煤矿企业必须与职业性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具体负责:定点粉尘的检测、个体呼吸性粉尘的监测、噪声监测、氮氧化合物的监测等、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诊断、治疗、监护等。 (二)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1、粉尘监测,每矿至少配2名专职测尘工,至少两台测尘仪,负责定点粉尘测定工作,职防机构配备相应监测人员及设备。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周期及分工责任: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责任单位 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工作面 3个月1次 职防机构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职防机构 定点呼吸性粉尘 所有测点 1个月1次 煤矿 定点总粉尘 所有测点 1个月2次 煤矿 粉尘分散度 采掘工作面 6个月1次 煤矿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采掘工作面 6个月1次 煤矿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3、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4、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5、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6、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7、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8、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9、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三)煤矿噪声危害防治 1、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3、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爆破作业、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4、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 (四)煤矿职业中毒防治 1、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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