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缴资本制 “是福还是祸”?_216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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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缴资本制 “是福还是祸”?_21602

公司认缴资本制??“是福还是祸”?2014-03-11?北京律师郑磊认缴资本制:聚宝盆?还是潘多拉魔盒??浅评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引言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第七部分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修正案(“公司法修正案”),热议已久的“认缴资本制”终于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4年2月1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法[2014]7号)(“改革方案”),为公司法修正案确立的认缴资本制指明了实施路径。本次修订无疑降低了公司注册和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有利于我国公民以公司法人为市场主体积极投入商业活动。这么看来,《公司法修正案》确立的“认缴资本制”确实是一尊聚宝盆。但是,一不留神,《公司法修正案》这尊聚宝盆,也可能变成潘多拉魔盒,引来群魔乱舞。?没有配套立法保驾护航,“聚宝盆”也可能变身“潘多拉魔盒”《公司法修正案》将执行至今的“实缴资本制”变更为“认缴资本制”,狠狠地松动了一直以“实缴资本”为核心的商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基石。各大金融机构、企业在未来将会面对大量的实缴资本微小甚至没有的潜在借款人或者合作伙伴,恶意地想,这些连实缴资本都没有的借款人或者合作伙伴会不会存在欺诈呢?完全有可能!那么,“如果被骗了,该怎么办呢?”过去多出现于普法节目的台词,恐怕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困扰各大金融机构、企业的高管。究竟该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可被确认为无效。有人会问,本人小本经营够不上“损害国家利益”怎么办?《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即使够不上“损害国家利益”,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但是,合同无效了,或者被撤销了,不等于能把钱要回来啊!要不也不会有那么多“执行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也不会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公司欺诈了别人,找他老板(股东)去,可以吗?《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不管损失多大,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砖家”可能会来支招,可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看来有戏!但是,必须提醒的是,你很可能会被淹没在举证责任的汪洋大海中。那么,就算钱拿不回来,但也不能让欺诈者逍遥法外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一系列的“金融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诈骗罪”。但这些诈骗犯罪都有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必须以一系列的客观事实去证明这一主观目的,由此也衍生出大量的诈骗犯罪“报案难”和“立案难”。实际上,相比实行“认缴资本制”甚至“折中资本制”的发达国家或地区,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对于惩治不诚信的行为有重大的不足。举例而言,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71条规定,“任何人制造虚假文书,意图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该文书而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并因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则该名首述的人即犯伪造的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何为“不利”,《刑事罪行条例》第70条规定,“任何人意图诱使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如属下述情况即属对某人不利,亦只有属下述情况方属对某人不利:(a)该作为或不作为如发生即会导致该人蒙受永暂时的财产损失;(b)该作为或不作为如发生即会导致该人被剥夺赚取报酬或较大报酬的机会;(c)该作为或不作为如发生即会导致该人被剥夺以报酬以外的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机会;(d)该作为或不作为如发生即会导致其他人获给予机会自该人处赚取报酬或较大报酬;(e)该作为或不作为如发生即会导致其他人获给予机会以报酬以外的其他方式自该人处获取经济利益;或(f)该作为或不作为如发生会是由于该人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情况下,接受虚假文书为真文书或接受虚假文书的副本为真文书的副本所导致的”。同样以虚假合同欺诈他人,根据我国《刑法》,无论金额多寡,都必须要证明该等欺诈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方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只需要证明有人因此而受损,即可能构成犯罪。前者需要以一系列的客观事实去证明一项主观目的,而后者,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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