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民事诉讼自认制度几个问题附其完善.docVIP

民事诉讼自认制度几个问题附其完善.doc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自认制度几个问题附其完善

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几个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自认制度的形成   自认也称承认、自白、认证,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对其不利的某种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表示。因为民事诉讼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争议,如果当事人承认对其不利的某种事实,那么就视为当事人已经处分或放弃了某种权利,对此法律应完全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自认的情况下,法官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另外举证就可直接认定当事人已经自认的事实。   自认制度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中的表现,在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度里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现在,自认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法中,尤其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可。以往,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理论界不少学者曾对自认持否认态度,认为自认免除当事人举证,是在审判活动中形而上学的典型表现。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学理的更新,自认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认可。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的一种,但对自认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该条对自认作了原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6日颁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实际上承认了自认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颁布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3条、第67条、第74条,对自认的范围、条件、法律效力、撤回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此,自认制度在我国首次得到了明确。   二、自认的成立要件   《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自认必须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其内涵不但包括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还包括一方当事人就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承认(即自认)和否认。一方当事人先就某事实作出陈述,才有可能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进行自认的可能。如果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自认在先,对方主张在后,也不妨碍构成自认。从广义上讲,自认可以包括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陈述之中,是一种证据,但它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的当事人陈述,是一种特殊的当事人陈述,因为凭借一方当事人的自认便可以直接认定某一种事实的存在,可称之为“证据之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单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是难以定案的,因此,自认与一般当事人的陈述具有明显的区别:1、内容不同。自认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利已方的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而当事人陈述的内容除了自认外,还包括否认。2、效力不同。自认能产生免除当事人举证的效力,而当事人陈述只能产生一般的证据效力,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作出自认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诉讼参加人,主要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作出的自认,《若干规定》未作相应的规定。   在内容上,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具体案件事实,而非当事人对法律上的主张。因此,对于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是否存在,以及具体内容和解释、特定事实是否符合特定对象、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法律效果等问题,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一致的,也不构成自认。有人提出《若干规定》第8条虽然规定自认仅包括对事实的承认,但《意见》第75条的规定不仅包括对事实的承认,而且包括对诉讼请求的承认,由此就认为我国的自认内容既包括案件事实,也包括诉讼请求。其实在诉讼中,事实主张与权利主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诉讼请求的承认是一种纯粹的承认,是一种权利认诺,而非诉讼上的自认。认诺是当事人基于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实施的,关于某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它常导致法院依据该承认作出满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权利认诺也和自认一样,一旦当事人承认也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作用。但这种承认还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判断,只要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在当事人辨论中出现或存在,法院就有可能依据这些事实作出裁判,而这种裁判的内容完全有可能与当事人的权利认诺不一致。   (二)自认必须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   既然是诉讼中的自认,就必须是在一定的诉讼程序中进行的。诉讼中的自认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开庭审理前的准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ipad0c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