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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江西拍卖管理实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认定
第四章 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
第五章 拍卖师执业行为
第六章 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拍卖行业监督管理及拍卖企业在省内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未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拍卖活动。
第五条 江西省商务厅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拍卖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制定和实施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政策;
(三)依法对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核许可和年度审查,并将年审情况进行通报;
(四)负责建立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
(五)负责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审定和颁证;
(六)负责全省拍卖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江西省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省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二)接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委托组织拍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颁证工作;
(三)依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及其委托的其它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各设区市拍卖行业协会工作。
第二章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国家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五)有符合《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当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股东签名的公司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有办公、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自有房产权证明,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
(五)公司章程、拍卖企业规则;
(六)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以及公司股东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材料要制作封面,编成目录,装订成册。
第十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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