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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响下伦理人概念对民法体系构造影.docVIP

法律知识响下伦理人概念对民法体系构造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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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响下伦理人概念对民法体系构造影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伦理人概念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二)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形成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民法体系模式之所以发生上述重大变化,主要原因在于近代德国出现了古典私权一般理论,这种独特的理论形态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逐渐在德国民法学中占据基础地位,改变了人们对民法现象的观察视角与思考方式,并最终影响了民法的体系构造,其具体的影响方式分述如下:   1.民法总则的形成   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采用“总则+分则”的结构模式。这种结构是19世纪德国民法教科书——尤其是潘得克吞法学派的教科书——结构的翻版。在18世纪之前,民法教科书中并不存在“总论”这一部分。民法总论诞生之时恰恰是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兴起之时。正是由于在18世纪晚期德国民法学出现了追求抽象化与体系化的学术倾向——这种学术倾向的原动力来自基于伦理人概念之上的理性(自然)法学——才产生了私权一般理论,从而产生了在民法教科书中设置总论部分的必要性。民法总论是私权一般理论的容器,私权一般理论构成民法总论的核心内容。因为伦理人概念为德国民法学开启了权利思维的大门,在当时的民法学家看来,民法是关于各种私权的规范体系,而各种私权均涉及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变动、权利救济、权利的时间限制等一般性的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的论述就是私权的一般理论,它对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具有普适性,所以应当置于民法教科书的第一部分,称之为“总论(Allgemeiner Teil)”。事实上,所谓的“总论”就是“一般部分”,其所包含的当然应该是一般理论。   19世纪前期,随着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勃兴,“总论+分论”的结构模式已经成为德国民法教科书的标准结构。黑格尔的学生爱德华·冈斯(Eduard Gans)在1827年惊奇地发现,几乎所有的德国民法教科书都有总论,人们已经习惯于区分总论与分论。 [28]到19世纪中后期,这种教科书的结构模式开始被立法采用。1863年颁布的《萨克森王国民法典》 [29]的第一编即为“总则”,其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效仿了阿诺德·海泽的《普通民法体系纲要——潘得克吞讲义》第一编“总论”的结构,其各章依次是“关于民法”、“人”、“物”、“行为”、“权利”(主要涉及权利的行使)、“权利的担保、保全与救济”。   如果说《萨克森王国民法典》的总则是早期潘得克吞法学私权一般理论的产物的话,那么,《德国民法典》总则就是后期潘得克吞法学私权一般理论的立法应用。《德国民法典》总则分为七章,分别是“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如果将其与温德夏《潘得克吞法教科书》第二编“权利的一般”对照以观,可以发现二者非常相似:前者的第一章相当于后者的第二章,前者的第三、四、五章分别相当于后者第三章的第二节“法律行为”、第四节第二部分“期间的确定与计算”、第四节第三部分“时效”,前者的第六章相当于后者的第四章“权利的行使、侵害与保护”的前三节,前者的第七章相当于后者第四章的第五节“担保”。 [31]二者的区别只有两个方面:一是章节的划分略有不同,《德国民法典》总则划分得更细;二是《德国民法典》把物(权利客体)的一般规则放在总则,而温德夏则将其放在《潘得克吞法教科书》第三编“物权法”的第一章,在这方面,《德国民法典》总则沿袭了早期潘得克吞法学家的做法——无论是达贝罗、蒂堡、还是海泽的“总论”都包含“权利客体”。   无论从逻辑架构的角度看,还是从立法史的角度看,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的总则都是以私权一般理论为学理基础的,其形成的近因是私权一般理论的诞生,远因则是植根于伦理人概念的古典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2.民法分则体系的形成   潘得克吞式民法分则体系由物权法、债权法、家庭法、继承法组成。这种体系由古斯塔夫·胡果首创。胡果1789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阶梯》划分为五个部分:物权(Realrechte)、债权、家庭权 (Familienrechte)、继承权、程序。显然,这个体系是以私权分类理论为基础的。在该书的序言中,胡果认为有些法学原理适用于当事人,在他们之间存在某种只有他们自己才能感知到的东西,即权利,另一些原理涉及程序,适用于法官。随后,他把权利划分为两大类:不直接涉及“我的”与“你的”的权利,包括家庭权与继承权;直接涉及“我的”与“你的”的权利,包括物权与债权。 [33]据此,胡果把实体民法划分为四个部分。胡果在当时尚未形成完备的私权一般理论,仅仅对权利的概念与分类进行简要的阐述,这只能算是私权一般理论的片断,正因如此,其民法体系构想并不稳定。在1799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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