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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关于涉“代耕农”和“外嫁女”纠纷案件的调研 (六)金湾区法院涉“外嫁女”纠纷案件的受理概况
我院2002年4月正式收案以来,共受理涉“外嫁女”纠纷案件64宗,年均受理12.8宗。其中2002年33宗,其中叶艳群、马少葵等诉小林镇小林村前进一经济合作社共8宗,何细妹、冯丽珍等诉小林镇小林村前进二经济合作社共11宗,钟彩兰、吴新林等诉南水镇铁炉村民委员会共14宗。2003年共受理3宗,即吴新林等诉南水镇铁炉村民委员会共3宗。2004年未受理。2005年共受理15宗,即严金福等均诉红旗镇小林村三顷经济合作社共15宗。2006年共受理13宗,即何国梅等诉三灶镇鱼林村红星经济合作社共13宗。
原告主要包括“外嫁女”及户口在“外嫁女”本村的配偶、子女,少数原告为户口迁入本村的外来户;被告主要为“外嫁女”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原告主张的权益大致包括安置补助费、村组集体分红、征地补偿费等。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据课题组回访案件当事人得知,法院判决都得到自动履行,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外嫁女除何国梅等诉三灶镇鱼林村红星经济合作社共13宗案件以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败诉外,其他51宗案件外嫁女都基本胜诉。
(七)涉“外嫁女”纠纷的解决机制
在回答“外嫁女权益纠纷的解决途径,您认为哪些比较好”问题时,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为“乡镇或村组协调”(27.7%)、“妇联协调”(26%)、“法院诉讼”(23.7%)、“人民调解”(19.7%),“行政处理”(16%)、“有关机构仲裁”(5.7%)。
在回答“您认为外嫁女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问题时,选择“应予受理”的占77%,选择“有条件受理”的占12%,两项相加为89%;选择“不予受理”的占3%,选择“不好说”的占8%。
在回答“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您认为理想的途径和出路在于”问题上,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为立法(44%)、村民自治,民主决定(18.7%)、法院司法保护(14.3%)、人民调解(11.3%)、加强法制教育(10.7%)、提高村组干部素质(8.7%)、行政途径(5.3%)、向妇联投诉(4.7%)、上访(1.7%)。
三、关于涉“代耕农”和“外嫁女”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法理思考
(一)涉“代耕农”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法理思考
1、关于农场临时工的问题。
在案例二中,虽法院经审理后无法确认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但是这些原告约在1985年就来到了农场参加劳动,被告因此也以招工的名义为原告办理了户口粮油的迁移手续,也办理了劳动手册。虽然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临时工都没能转为正式职工,但他们与简单意义上的农业承包者又有所不同,应区别对待,因原告在农场中工作了二十多年,从事的劳动与正式职工并无不同,他们对农场的贡献是应予肯定的,在我国处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变革的国情下,也不能简单地将这些人推向社会。政府在农场改制时,也应充分考虑这些人的出路问题,建议参照农场正式职工的补偿办法,对这些农场临时工亦作出一定的补偿。但鉴于法院的权限,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由政府部门解决。
2、代耕农的生存权问题。
涉“代耕农”案件表面看来法律关系不复杂,但审理起来法院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如案例一,如简单支持原告的请求,要求被告拆除临时建筑,还要支付地租,则完全忽略了这些代耕农所作的历史贡献,他们将无家可归,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又如案件三,被告作为农场临时工,为农场工作了二十多年,却无法享受与农场正式职工的待遇,如简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将失去土地,被告虽然户口是非农,但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是他们生活的命脉。失地农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存状况严峻。在审理这些涉“代耕农”案件时,不得不考虑代耕农生存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以上规定彰显的法理精神,就是生存权优先于债权。因此我们在审理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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