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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计算机犯罪及其对刑法的冲击和思考
一、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犯罪
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但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法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美国司法部把计算机犯罪定义为:“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行为。”中国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提出的定义是:“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刘广三在《计算机犯罪论》一书中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对于计算机的定义是比较广泛的,计算机犯罪客体范围也比较大。于志刚所著《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则指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完全的犯罪行为。”这一种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相对狭窄很多。必须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构成计算机犯罪。笔者认为,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应该相对广泛一些,但是单纯对计算机资产进行的纯物理性破坏应该排除在计算机犯罪之外。
二、网络的特性及其对犯罪的影响
(一)开放性
开放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就是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的。
互联网的开放性不仅仅是技术层面上的,它还有更深的底蕴。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得到发表在网络上的任何事物,意味着任何个人、任何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都不能完全控制互联网。这实质上意味着个体权利和能力的扩张及其对传统的金字塔模式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体制的消解。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封闭程度不一的实体,它垄断着信息,孤立的个人在强大的垄断组织面前是弱小无依的,根本没有力量同国家对抗。而开放网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对信息的控制,为个体对国家和社会的基于实力平等的挑战提供了可能。
犯罪实质上就是一种典型的个体反社会、反国家的行为,而网络的开放性一方面大大提高和扩展了犯罪人的个体力量,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国家和政府的力量,使国家和政府在获取和控制信息方面不再有任何优势可言,这就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威慑和控制犯罪,从而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二)不确定性
互联网的开放性必然带来不确定性。开放的系统由于存在着太多的不可预知的因素,必然是不确定的,难以控制的。同时开放性又造就一个个能力空前强大的个体,这也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一个因素。不确定性使得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变得十分困难。
(三)巨大的信息量
信息就是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开放性为个体打破组织对信息的垄断提供了可能,网上巨大的信息量为其实现提供了保证。巨大的信息量不仅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成了犯罪的对象,如信息间谍等。甚至传播信息有时也会构成犯罪。
(四)交互性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在网络上犯罪,但我们从来没有听到有人能通过电视在电视上犯罪。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和网络的交互性。电视是单向的、被动的,人们只能通过被动地看和听接受电视所传达的信息,计算机和网络则不同。交互性还意味着人们在网上的任何行为都会影响到网络,当然其影响程度有大小强弱之分,这使得网上犯罪成为可能。
(五)超越时空性
互联网消除了物理时空的限制。这也给犯罪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传统犯罪总要受到时空条件的制约,而网络则消除了这种限制,不仅使“通过A国控制健盘来改变B国计算机存贮的数据资料,并将其送到C 国,获得欺诈性的后果是可能的”, 而且使得犯罪人可以同时对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犯罪,这也给各国带来了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调查取证的困难,使得很多法律的规定被架空了。
网络当然还有其他特性,但对犯罪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上述几个,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犯罪,在使得犯罪成本急骤减少的同时,又使得犯罪的危害性大大增加,而且还削弱了国家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三、受网络影响的犯罪的形式
(一)受网络影响的传统犯罪
在这类犯罪中,网络只是起一个诱因的作用,往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潜移默化或对心理状态的影响而使其实施犯罪,而且实施的仍是传统犯罪。
(二)借助于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
在这类犯罪中,网络起一种次要的辅助工具的作用,只是使犯罪变得更加方便。没有网络,犯罪人通过其他途径仍然可以实施该犯罪。
(三)传统犯罪与网络结合而产生的新型犯罪
这类犯罪与第二种犯罪有类似之处,但它对网络的依赖性要高得多。没有网络,就不会有这类犯罪。网络在这类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纯粹由网络产生的新型犯罪
这类犯罪形式过去没有,而且从其对象、手段、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犯罪。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传统犯罪将逐步向网络犯罪转化,同时新的犯罪形式也会出现,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的犯罪形式。现在,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盗窃、诈骗、掠夺、侵占、敲诈、放火、爆炸、间谍等绝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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