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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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幻灯片

医务人员资质保证义务 保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务人员是合乎患者病情需要的拥有完备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保证上述人员按照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案例七 事件回放:2005年,哈尔滨市退休教师翁文辉因患有恶性淋巴肿瘤住进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后因医治无效去世。死者家属在和医院结账时,对医院的收费账单表示怀疑。翁文辉住院67天时间,住院费用达139.7万余元,平均每天2万多元,且病人家属还在医生的建议下,自己花钱购买了400多万元的药品交给医院作为抢救急用,合计耗资达550万元。 医院账单显示:“共3025份化验单,有两天的输液量每天将近一吨,66天做了588次血糖分析,299次肾功能检查,血气分析379次,输液1692次,输血968次……” 案例分析 从这个05年度最有影响医药费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想到什么呢?是制度的缺陷还是人格的沦陷呢? 人们对医疗费用过高不断抱怨的时候,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竟然开出如此一个“天价医疗费”单据,可谓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说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深究,我们着重关注的是医德的滑坡,职业道德的缺失 。 案例分析 医疗合同的建立是以信任为基础的,患者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才选择了某家医院,医生如果唯利是图,违背职业道德去欺诈患者的话,那也是很容易的。因此,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生的忠实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既没有挽救患者的生命也没有考虑患者的经济利益,这种大处方为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医德原则的适当性。 职业道德和操守的失守。 康复疗养指导义务 对于需要长期进行康复疗养治疗的患者要告知此情况并进行指导,包括饮食起居、用药、营养等方面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利弊,通知其按时检查和复查。 转院和转医义务 转诊义务之所以产生,是医疗机构必须对患者忠诚、最大为患者利益考虑这一前提而派生。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怀疑患者所患疾病不属于本科室治疗范畴,告知患者转科室。 如果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有限,医疗设施不够健全,应及时通知患者转移到有治疗能力的医院就医或者推荐能够治疗其疾病的专家。首先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 案例一 事件回放:大邑县沙渠镇医院大门口悬挂的广告牌上写着:“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但是,距离医院不到300米的居民邓志明凌晨发病,其妻子到医院请医生,值班护士却不叫医生出诊。当天上午,邓志明因病去世,杨华认为丈夫的死是因为医生没有出诊延误了治疗时间,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等20万元。 有没有错?尽到义务没有? 案例分析 沙渠镇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承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杨华受丈夫委托到医院要求医生出诊的行为,是考验医院是否履行承诺的行为。医院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就构成违约,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沙渠镇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0733.95元。 案例二 事件回放:2004年1月13日上午,郭女士来到中医院妇产科分娩顺利,在胎盘娩出过程中,发生胎盘滞留,阴道出血,经治医师即行徒手剥离胎盘手术。当胎盘剥离娩出后,郭女士阴道仍然出血,医生考虑其子宫收缩乏力引起宫腔出血积血,遂请院长、外科主任前来会诊,并在外阴消毒后徒手入宫腔掏出积血块450ml。由于子宫收缩差,阴道仍出血较多。诊断为子宫收缩乏力,失血性休克。经请示院长,考虑在短时间很难止血,血源一时又难以到位,同意将郭女士转到当地条件较好的人民医院治疗。 案例二 下午6时20分,人民医院接诊后诊断为“产后大出血;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经加强宫缩、输液输血,止血等治疗,但疗效不佳,阴道继续出血,宫腔积血增多。为挽救生命,人民医院在征得郭女士家属同意后,于当晚进行了腹式子宫次全切除术。切除的子宫经检查,未发现胎盘残留及子宫损伤。郭女士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8000余元。因子宫被切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案例二 郭女士认为:中医院妇产科医生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就徒手伸进产道里操作,使本已虚弱的身体经不住疼痛刺激,从而加重了产道出血。中医院医生是在回天无力的情况下,才同意转送人民医院急救,人民医院为保护产妇的生命,选择了子宫切除手术。造成本人身体残疾是中医院医生治疗措施不力,操作失误的结果。遂要求中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万元。 中医院有没有错?尽到义务没有? 案例分析 本案的郭女士在胎儿娩出后出现大出血。产后出血是产科出血常见而严重的并发症,应该说该并发症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病变。并发症常见的原因有子宫收缩乏力、胎盘滞留、软产道损伤、凝血机能障碍。本病例首先应考虑的是胎盘粘连引起子宫阴道出血,而出血不止就会危及产妇生命,必须立即实行徒手剥离胎盘手术,别无选择。即使郭女士及其家属术前不同意实施该项手术,医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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